運營模式引發(fā)質疑 滴灌通方面這樣回應……

老盈盈2023-10-24 22:50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老盈盈 “滴灌通模式”引發(fā)市場爭議。

最近兩天,加華資本董事長宋向前在個人微博上質疑由港交所前行政總裁李小加創(chuàng)立的滴灌通的運營模式,由此引發(fā)市場熱議。宋向前表示,滴灌通聲稱既不是股又不是債,而是一種所謂的“聯營合同”,這種聯營既不在工商登記,也不參與真正的日常經營活動,沒有所謂的聯合經營實質,而只是簡單提供資金獲利,如此這般打擦邊球的生意,本質就是一場資金套利的游戲,就是打著聯營旗號的小貸公司。

10月24日,滴灌通方面回應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歷史上股權投資從來就不是惟一的投資方式。滴灌通的收入分成投資模式,如果被投資門店經營失敗,沒有償還投資款的義務,所以并不是債。記者也致電李小加,但電話未獲接通。

根據公開信息,滴灌通模式以收入分成業(yè)務場景,為小微門店搭建交易平臺支付體系。前期投資小微門店的資金,是通過境外基金、澳門金融資產交易所等途徑,將境外資本引入境內用于跨境投資。

對于”滴灌通”的收入分成業(yè)務模式,滴灌通業(yè)務負責人此前曾給經濟觀察網記者舉了個例子。比如,某家連鎖品牌有新開店計劃,找滴灌通進行融資,方式為用滴灌通給到的投資款去開新店,滴灌通則從老店按照約定比例進行收入分成。比如合同約定投資30萬元,投資期限4年,前兩年收回投資款,測算得出每日分成比例為10%,剩下兩年分成比例就降為5%。假設舊店每日收入10000元,那么滴灌通每日就能拿回1000元,若門店只營收了30元,滴灌通分成就變?yōu)?元。4年合作結束之后,不論滴灌通的投資是盈利還是虧損,門店均不用歸還30萬元投資款。

宋向前認為,世上是不存在非股非債的金融法律關系。既然非股非債,工商不登記為股東,就無法進行分紅,既不承認是債權債務關系就不進行債務登記確認,那就不能相應獲得債權保護和利息收入。

“那滴灌通究竟憑什么身份或按什么樣的合同,以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和金融合同獲得中小微門店,特別是個體工商戶的每日營業(yè)額收入的分成呢?你們內部把這些收入歸為何種收入類型,向稅務申報收入又按何種類型收入進行申報呢?如果滴灌通從事的不是公益事業(yè),那就是生意,為什么不能講清楚自己究竟是什么產品?靠什么獲得這些收入?”宋向前如此質疑稱。

他同時表示,這種資金盤生意遲早被巿場反噬,監(jiān)管的重拳遲早會落到他們身上,起碼這不是什么先進模式和良善的生意。此外,宋向前還質疑這種所謂的門店收入分成折算成本金獲取利息的水平估計不少于20%。

一位一級市場人士在其個人微博上針對此次爭議發(fā)表了一些看法。他認為股和債之間有廣闊的地帶,非股非債的產品自古有之,名為夾層。夾層產品以權益類產品為主,“收入分成權”只是各種權益產品的一種,和高利貸也沒有關系,因為這種模式本質只是獲取“收入分成權”的一種權益類投資,無抵押無擔保,是一種投資而不是一種債權。此外,這位人士提到這種投資方式名為“RBF”。

記者了解到,清律律師事務所律師侯旺和段鑫斌曾經撰寫過一篇名為《RBF——一種新型融資方式介紹》的文章。其中寫到,RBF直譯為基于收入的融資。RBF投資者向被投企業(yè)投資固定金額,以期獲得被投企業(yè)的部分營業(yè)收入作為投資的回報。投資者設定固定回報比例,被投企業(yè)在投資期限按營業(yè)收入的固定比例按月、按季還款,通常是按營業(yè)收入的2%-10%不等。這種融資方式最早主要在采礦或制藥行業(yè)盛行,最近幾年已經擴展到其他行業(yè),歐美地區(qū)一些基于RBF的新型投資機構也開始出現,且已經獲得市場的認可。

該文指出,RBF肯定不是股權投資,RBF投資者押注被投企業(yè)的收入將在未來幾個月和幾年內增長。如果被投企業(yè)業(yè)績良好且增長迅速,RBF 投資者將更快地獲得投資回報并獲得更好的內部收益率。反之,如果被投企業(yè)陷入困境甚至萎縮,RBF投資者的償還速度就會慢得多,甚至可能根本拿不到投資本金。此外,通常也不將RBF認定為債權投資。具體而言,RBF的投資收益基于投資期限內被投企業(yè)的收入多少,沒有固定付款,不涉及未償余額的利息支付,通常也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品來從投資者那里獲得這些資金??梢哉f,RBF是基于利潤表的投資。而傳統(tǒng)的債務投資尤其是抵押貸款是基于資產負債表的投資,收入只是作為還款來源的方式之一予以考量。

在該文中,作者亦明確提到了李小加成立的創(chuàng)新金融平臺滴灌通,并稱滴灌通的主要產品每日收入分成合約(DRC:Daily Revenue Contract)也是一款典型的RBF產品。

該文還強調,目前中國內地以RBF作為投資方式之一的機構很少,無論是股權投資機構,還是傳統(tǒng)的貸款機構如銀行、信托公司都少有RBF產品。中國內地司法幾乎沒有RBF的公開判例,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裁判規(guī)則,更沒有這方面的專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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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采訪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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