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電器被判賠償奧克斯1.67億元背后:曾提管轄權和侵權主體異議

張曉暉2021-12-15 18:57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曉暉  2021年12月8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的兩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文中稱“奧克斯”)起訴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和寧波甬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的兩例侵害發(fā)明專利權案審理終結,格力電器被判賠償奧克斯空調合計約1.67億元。

這個判決,創(chuàng)下了格力電器與奧克斯互訴專利侵權系列案件的最大賠償金額。

1.67億元巨額賠償曝出之后,格力電器公開回應稱已上訴,并對媒體表示,目前案件僅僅是一審,經行業(yè)多位技術專家評估,格力電器使用的是現有技術,不侵犯該專利權。格力電器就該專利無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待法院審判。

據悉,奧克斯通過寧波中院起訴格力電器侵權的專利為“壓縮機”的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00811303.3,奧克斯圍繞該專利在寧波和杭州發(fā)起了多宗訴訟。

格力提管轄權異議和侵權主體異議,被最高院駁回

經濟觀察網獲得的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222號,以下簡稱《二審民事裁定書》)顯示,針對ZL00811303.3專利侵權案件,格力電器曾經向最高院對奧克斯提出管轄權異議和侵權主體異議,但被最高院駁回。

《二審民事裁定書》透露了此宗專利侵權案的諸多細節(jié)。

2019年9月8日奧克斯委托人從國美公司位于杭州市秋濤北路81號國美電器內店招標識為“GREE格力”的店鋪內,購買了型號為潤享KFR-26GW/(26594)FNhAa-A1的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上注明有生產廠商“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均落入案涉專利權利要求1-13的保護范圍。

奧克斯隨后提起對格力電器、浙江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

格力電器訴稱:

奧克斯提交的“專利登記簿副本”顯示:涉案專利的原始專利權人為東芝開利株式會社,2018年11月22日專利權人變更為東芝開利空調系統株式會社,2018年11月22日專利權人再次變更回東芝開利株式會社,2018年12月21日專利權人變更為奧克斯。

無法證明奧克斯對2018年12月21日之前的侵權行為具有訴權。而奧克斯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公證購買的空調的生產日期在奧克斯獲得專利權之后,因此,奧克斯不具有對格力公司主張侵權賠償責任的權利。綜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并裁定駁回起訴。

格力電器同時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為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件,屬于專利民事案件,格力電器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方,國美公司僅為銷售方,所以,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依據與案件的緊密程度,本案應由格力電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基于格力電器的注冊地為廣東省珠海市,因此,本案應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侵權主體異議和管轄權異議,均被最高院駁回。

最高院的理由是侵權主體的認定不屬于管轄權異議程序的審理范疇,由于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杭州,國美公司的地址也在杭州,故原審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地域管轄權。

案件焦點:ZL00811303.3專利

經濟觀察網記者登陸中國專利信息中心,查詢到該專利的簡介是:

一種壓縮機,包括:其上連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殼體;設置在密封殼體內的壓縮機構單元;以及設置在密封殼體內的電動機單元,電動機單元包括用于驅動壓縮機構單元的定子和轉子,在電動機單元內形成有用于供自壓縮機構單元排出的氣體通過的氣體通道,并且構成在定子鐵芯的諸槽與電動機單元的定子中的線圈之間的槽隙部分的總面積與氣體通道的整個面積之比被設定為0.3或更大。

格力

(本案專利圖,來源:中國專利信息中心)

經濟觀察網記者注意到,該專利的申請人是東芝開利株式會社,專利已于2020年9月4日后失效。

奧克斯從東芝開利株式會社獲得ZL00811303.3專利的時間是2019年1月11日,也就是說,奧克斯擁有該項專利,直至其失效的時間大約為18個月。

寧波中院的判決,意味著奧克斯在擁有該專利18個月內,將獲得格力電器1.67億元的侵權賠償。

在寧波中院的訴訟中,奧克斯和格力電器原被告雙方,均申請了司法鑒定和專家輔助人出庭。最終,寧波中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和要求10的保護范圍;根據司法鑒定、專利說明書及相關規(guī)定,格力的現有技術抗辯請求不成立;根據“侵權獲利 = 侵權產品銷售額 * 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率 * 專利對利潤的合理貢獻率”的計算公式、專家意見及相關法條,對原告就涉案專利相關的兩個型號的空調產品所主張經濟賠償 9600萬元和706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與寧波中院1.67億賠償判決相呼應的,是格力電器起訴奧克斯專利侵權的案子。

2017年1月,格力電器對奧克斯、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案由為:格力公司享有專利號為ZL200820047012.X、“一種空調機的室內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其以奧克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型號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調重復惡意侵害其專利權,晶東公司實施相關銷售行為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奧克斯停止侵權、銷毀庫存及模具并賠償4000萬元。

經歷一審和二審之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底判決奧克斯賠償格力電器4000萬元,該案同時列入2019年度廣東省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在本案ZL00811303.3專利之外,奧克斯與格力電器就專利侵權發(fā)生的糾紛已經多達數十起,中國裁判文書網訴訟可查的已有十幾宗。

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更是在公開場合指責奧克斯抄襲。

寧波中院作出格力電器賠償奧克斯1.67億元判決之后,格力電器股價未受到明顯影響,其市場價格一直在36元附近波動,總市值約2100億元。

圍繞ZL00811303.3專利侵權案,奧克斯雖然獲勝,但業(yè)界對此有個疑問,東芝公司在擁有該項專利長達十余年的時間里,為何不對格力電器主張侵權賠償?

目前觀察來看,爭斗的雙方,格力電器與奧克斯在互訴侵權案中,各有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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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部記者
從事新聞行業(yè)超過12年,專注于時政、公司新聞報道,擅長采訪、調查、取證和突破。2006年起在經濟觀察報華東新聞中心(上海)工作,2008年派駐重慶,負責西南地區(qū)新聞報道。常駐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