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觀談案 | 投資信托計劃出現(xiàn)違約 申萬宏源起訴中糧信托緣何敗訴

蔡越坤2021-12-15 18:19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蔡越坤  2021年12月10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與中糧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糧信托”)營業(yè)信托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結果。

申萬宏源以中糧信托沒有履行貸后管理職責、沒有及時清收信托貸款和變現(xiàn)信托財產等問題為由向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發(fā)起訴訟,向中糧信托追賠已經發(fā)生違約的信托資金。

2021年7月13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申萬宏源的訴訟請求。申萬宏源不服判決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2021年9月2日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判決書顯示,二審中,申萬宏源證券沒有提交新證據。北京金融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關于申萬宏源主張中糧信托沒有履行貸后管理職責的上訴意見,北京金融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在中糧信托發(fā)現(xiàn)宋河酒業(yè)等主體新增借款和對外擔保等情況后,未能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在履行貸后管理職責方面亦存在不足??紤]到案涉信托貸款本金的75%已經收回,對于剩余的款項,目前抵押物仍在另案執(zhí)行程序中,依據現(xiàn)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款項無法收回。所以,申萬宏源主張中糧信托公司沒有履行貸后管理職責、構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根本違約情形的上訴意見,本院亦不予支持。

對于申萬宏源的上訴,北京金融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1140元,由申萬宏源負擔。

雙方法庭爭議焦點

該樁信托投資者與管理人的營業(yè)信托糾紛始于2017年。

2016年12月26日,中糧信托公司(貸款人)與宋河酒業(yè)(借款人)簽訂《信托貸款合同》,約定中糧信托以其設立的涉案信托計劃項下募集資金向宋河酒業(yè)發(fā)放信托貸款人民幣2億元,年利率8.25%。貸款期限為該期貸款發(fā)放日起第24個月屆滿日。

另作為擔保方式,中糧信托與輔仁集團簽訂《保證合同》,約定輔仁集團為宋河酒業(yè)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無限連帶保證擔保。

2017年1月18日,申萬宏源(委托人、受益人)與中糧信托(受托人)簽署編號為2016中糧集字第113號《信托合同》;1月19日15:12:19,申萬宏源向信托財產專戶支付認購資金1億元。管理期間,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1日,中糧信托通過信托財產專戶向申萬宏源支付了當期的信托利益。

2019年1月18日到期后,宋河酒業(yè)發(fā)生了違約。此后,中糧信托分別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25日向申萬宏源分別支付了收益分配1000萬元、6500萬元、15萬元,共計7515萬元。雙方均認可上述7515萬元系償還的本金。

2019年1月31日,中糧信托發(fā)布涉案信托計劃第三次臨時公告,書面正式告知信托計劃自動延期。

違約后,2021年申萬宏源以中糧信托沒有履行貸后管理職責的問題等為由向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發(fā)起訴訟,請求判令中糧信托返還原告信托資金2485萬元;判令中糧信托賠償預期信托利息損失,按6.7385%/年的預期年化收益率計算。

在一審中,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案涉信托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申萬宏源認為中糧信托公司在產品推介、信托貸款發(fā)放、貸后管理等方面多次嚴重違反約定,完全背離受托人信義義務,中糧信托公司的行為直接導致信托財產無法清收變現(xiàn),信托計劃一再延期,構成根本違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認為中糧信托的根本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要求解除合同。

對于雙方爭議焦點,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主要從四方面進行闡述。

第一,申萬宏源主張案涉信托計劃沒有成立就發(fā)放貸款,貸款發(fā)放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的問題。

對此,判決書指出,依據《信托合同》第6.1條約定,信托計劃推介期內,受托人有權根據信托計劃實際募集情況調整最低募集金額;第7.2條約定,本信托計劃推介期內或推介期屆滿日,募集的信托資金達到最低募集金額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計劃成立的,信托計劃成立并生效。本案中,中糧信托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申萬宏源公司發(fā)送《收款通知書/受益權證明書》,宣布案涉信托計劃已于2017年1月19日成立,申萬宏源在本案訴訟發(fā)生前也從未對此提出異議,故案涉信托計劃成立于2017年1月19日符合信托合同約定。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申萬宏源認為中糧信托發(fā)放貸款時,沒有對抵押物的質量和價值進行審慎核查,作為抵押物的宋河九號散裝酒的檢驗方式不符合約定,系宋河酒業(yè)自行委托檢驗,不存在任何抽樣過程或第三方監(jiān)督,至今無法考證抵押物品質,也無法處置抵押物。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中糧信托在對抵押物進行質量檢驗方面存在不當行為,但該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且抵押物一直由華安保全公司提供保全服務,并已投保財產保險。另,在《信托合同》《認購(申購)風險申明書》《信托計劃說明書》中多次提示了抵押物風險,而第14.3條第(1)款更是明確約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及發(fā)生上述第14.1條所述任一風險而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其損失由信托財產和受益人承擔”。

第二,申萬宏源主張中糧信托沒有履行貸后管理職責的問題。判決書內容顯示,申萬宏源認為中糧信托沒有核查信托貸款的使用情況,沒有對貸款進行日常管理,沒有了解宋河酒業(yè)生產經營、財務活動。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申萬宏源與中糧信托相關工作人員曾一同前往宋河酒業(yè),提前落實信托貸款履行情況;中糧信托定期要求宋河酒業(yè)和輔仁集團等提供相關財務文件、密切關注宋河酒業(yè)及輔仁集團和朱文臣的涉訴情況,確保了宋河酒業(yè)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均按期支付利息,且案涉信托計劃為主動管理類信托,中糧信托有權根據其專業(yè)知識自主決定信托管理方式,在申萬宏源按期取得信托收益的情況下,基于實現(xiàn)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中糧信托沒有理由提前終止貸款合同。

不過,對于申萬宏源提出中糧信托沒有審查宋河酒業(yè)等主體新增借款和對外擔保等情況,與中糧信托提交的季度管理報告載明的信息不一致。對此,北京金融法院表示,中糧信托公司在監(jiān)督宋河酒業(yè)資金使用方面確實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的情況。

第三,申萬宏源主張中糧信托沒有及時清收信托貸款和變現(xiàn)信托財產的問題。申萬宏源認為,信托貸款于2019年1月18日到期后,中糧信托直至2019年2月3日才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zhí)行證書》,2019年2月27日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是沒有申請財產保全,拖延至2019年4月19日才凍結了輔仁集團持有的700萬股ST輔仁(600781.SH)限售流通股股票,股票經過四次網絡公開拍賣均沒有成交,最終法院根據中糧信托公司的申請裁定以物抵債,直至申萬宏源公司起訴之日,股票仍處于限售期,且股價長期低迷僅為人民幣3.83元/股,即便全部變現(xiàn),也根本不足以清償剩余信托貸款債權。且中糧信托在放款前沒有落實抵押物的質量和價值,始終沒有保全抵押物,對抵押物完全失去控制,至今無法確認所謂儲罐內到底有沒有儲存散酒,抵押擔保措施落空。

針對此,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信托合同》第10.5及10.6條約定,如出現(xiàn)借款人違約時,由受托人根據其專業(yè)能力辦理相關事宜,且受托人有權自行決定信托財產變現(xiàn)方式、程序、價格及與信托財產變現(xiàn)相關的其他一切事項,無需另行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亦無需提請受益人大會審議。基于此,中糧信托公司已在信托貸款逾期后,積極采取各項措施保護委托人利益,具體包括:通過與交易對手談判等方式,收回現(xiàn)金15042.632萬元并向申萬宏源公司分配信托利益7515萬元;通過強制執(zhí)行等方式,取得輔仁集團所持輔仁藥業(yè)700萬股的股票,并執(zhí)行回款4.3萬元;促使宋河酒業(yè)關聯(lián)公司輔仁科技額外提供輔仁集團8%的股權抵押作為新增擔保;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發(fā)布債權轉讓公告,尋求多樣化的債權實現(xiàn)方案;為了確保宋河酒業(yè)抵押的鹿邑縣工業(yè)園區(qū)內327、328號罐內的宋河九號散酒的安全,中糧信托持續(xù)繳納保全費和保險費等,故申萬宏源公司主張中糧信托怠于清收信托貸款和變現(xiàn)信托財產與事實情況不符,該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第四,申萬宏源主張推介信托計劃時,沒有進行風險適應性測評,沒有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沒有披露信托計劃可能存在的風險的問題。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申萬宏源作為專業(yè)投資機構,相較于其他自然人投資者而言,具有投資資金量大、收集信息能力強、投資管理較為專業(yè)的特點,具備相當程度的審查合同、管控風險的專業(yè)能力,在其從事投資業(yè)務時,亦應開展相應風險調查評估程序,在全面了解投資項目及風向的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因此,在判斷中糧信托在《信托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時,亦應當考量本案中申萬宏源作為專業(yè)投資機構的具體情況,對雙方當事人予以平等保護。

綜上所述,北京金融法院認為,中糧信托在案涉信托計劃的設立及存續(xù)期內已經適當履行了受托人義務。中糧信托貸款逾期并無過錯;中糧信托在貸款逾期后積極回收款項、增加擔保措施,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利益。雖然中糧信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等情形,但不構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根本違約情形,故申萬宏源據此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盡職履責如何界定

對于上述案件,一位信托行業(yè)人士12月15日對記者表示,盡管有時受托人是否履行盡職管理職責,現(xiàn)實比較難以確認,但是在信托打破剛兌的背景下,如果管理人盡職履責,投資者要自擔風險。

另外,記者也注意到,在申萬宏源購買信托合同中條約定風險揭示:具體列明了信托計劃可能面臨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抵押物風險、管理及操作風險、延期風險、提前終止風險、不可抗力及其他風險。其中抵押物風險載明本項目抵押物為原酒,由第三方保全服務機構依據《保全服務合同》對抵押物進行監(jiān)控,并由借款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如發(fā)生抵押物存在保管不當受損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滅失風險,且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內或者保險賠償金不足以覆蓋損失的,可能無法足額償付主債權,此外,如本信托需通過處置抵押物實現(xiàn)債權的,抵押物處置流程較長、手續(xù)較復雜,可能無法及時獲得受償,且存在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市場價格波動導致無法足額償付主債權的風險,如此可能造成受益人預期收益無法實現(xiàn)、甚至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

此外,關于風險承擔,合同也指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及發(fā)生上述所述任一風險而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其損失由信托財產和受益人承擔。

2017年以來,信托業(yè)違約不斷增加。與此同時,資管新規(guī)中也明確指出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2020年信托業(yè)專題研究報告指出,由于各種歷史原因,在資管新規(guī)出臺前,信托行業(yè)形成了剛性兌付的行業(yè)慣例;并且,部分信托公司在信托產品銷售過程中,也有意無意地向投資者傳達剛性兌付信息。這樣,投資者認為信托產品是收益遠高于銀行存款的無風險理財產品,根本未樹立“風險自擔”的意識;一旦信托項目出現(xiàn)風險,如信托公司無法兌付,投資者則會采取各種方式要求信托公司進行兌付。

該報告也指出,依據資管新規(guī),對于資金信托,要打破剛性兌付,信托項目出了風險,需要投資者自擔風險;如果受托人沒有履職到位,投資者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受托人進行賠償,受托人不能進行剛性兌付。在這種情況下,更容易誘發(fā)受托人的不“忠誠守信”,受托人有更大的為自己的利益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的沖動。

該報告建議在信托法修訂時,對于受托人不“忠誠守信”、違反“信義”的行為應進行何種處罰進行規(guī)定,例如經濟賠償和處罰,以及刑事處罰。在行業(yè)監(jiān)管層面,可以出臺相關規(guī)定,約束信托機構的行為,促使其“忠誠守信”;同時,加強對受托人業(yè)務的檢查和監(jiān)督,縮減受托人“違規(guī)”的空間.

報告同時建議,“一行兩會”應加強信息互聯(lián)互通,對于本行業(yè)內的典型非“忠誠守信”人員向其他行業(yè)通報,使其金融領域的職業(yè)生涯受影響。在行業(yè)協(xié)會層面,除了要制定相關自律公約、盡職指引等以外,還應制定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禁止性規(guī)定,最重要的是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建立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黑名單庫,將那些不盡職履責、甚至故意損害受益人利益的從業(yè)人員納入黑名單,使其以后無法繼續(xù)在行業(yè)內從業(yè)。

版權聲明:以上內容為《經濟觀察報》社原創(chuàng)作品,版權歸《經濟觀察報》社所有。未經《經濟觀察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否則將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主體的法律責任。版權合作請致電:【010-60910566-1260】。
資本市場部資深記者
主要關注債券、信托、銀行等領域的市場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