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讓慢性病攔住“考公”

李宏勃2024-04-19 20:49

李宏勃/文 目前,公務員招錄和一些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招聘,其體檢標準大多依據(jù)《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在這一標準下,不少慢性疾病患者,如多囊腎、橋本甲狀腺炎、高血壓、糖尿病患者會因體檢不合格而被拒之門外。但是,近年來隨著醫(yī)學的發(fā)展,此類慢性病患者通過日常用藥,就能保證其生活和工作基本不受影響。針對這一問題,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政協(xié)委員建議修改相關體檢標準,促進就業(yè)機會平等。這一問題近期也引發(fā)法學界和醫(yī)學界的極大關注。

上述體檢標準是否合法合理,從法治的角度可從以下角度予以檢視:

第一,現(xiàn)有的體檢標準是合理的,還是可能構成歧視?

公務員招錄設計招聘體檢標準,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利益:一方面,從用人單位角度出發(fā),需要招聘到最能干的員工,實現(xiàn)單位利益最大化,這可以被稱為“效率”或公益;另一方面,從就業(yè)者的角度出發(fā),則是一個職業(yè)自由的問題,即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崗位,擁有發(fā)展的機會,這可以被概括為“自由”。因此,當我們制定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時,必須尋求這兩種價值和兩種利益之間的均衡,不能顧此失彼。

按照這個邏輯,在決定哪些疾病患者不能被錄用時,其考慮的因素只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應聘者是否具備履行特定工作所需的身體條件,二是應聘者是否罹患傳染病或精神類疾病,并因此可能危害公共健康與安全。一些慢性病患者如果能夠勝任工作,且對他人沒有傳染風險或者傳染率很低,在這種情況下對其拒絕錄用,就很可能構成法律上的歧視。

第二,如果上述限制構成歧視,其傷害后果有哪些?

能勝任工作卻被拒絕,這首先構成對應聘者平等就業(yè)權的侵害。相對于健康人士來說,上述慢性病患者屬于健康弱勢群體,從正義的角度看,對弱勢群體應該優(yōu)待和照顧,而不是排斥和歧視。具體到就業(yè)權方面,在不影響工作和不傳染他人的情況下,以體檢不合格為由拒絕錄用該類人士,無疑侵害了憲法和《勞動法》賦予的平等就業(yè)權。同時,在公務員體檢時進行廣泛的身體檢測,還可能會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通過體檢,應聘者的一些疾病隱私可能被有關人員知悉甚至被傳播,使其在平等就業(yè)權受損之外還受到隱私權泄露的侵擾。

所以,不合理的體檢標準會構成對健康弱勢群體權利的普遍性侵害。更重要的是,官方在公務員招錄中拒絕慢性病患者的做法,不僅會為一些民辦企業(yè)所效仿,更有可能進一步強化社會公眾對該群體的刻板印象,使得人們對此類病患的排斥和歧視更加頑固,偏見日漸加深。

第三,針對這一問題,法律層面的解決對策何在?

從源頭治理的角度看,需要對體檢標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需要依據(jù)憲法和《立法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此類規(guī)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如果發(fā)現(xiàn)其內(nèi)容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就應該啟動相關監(jiān)督程序,予以修訂或撤銷。備案審查中需要特別考慮的是,不同崗位的體檢標準不能“一刀切”,應針對不同崗位有差別化要求,比如警察等特殊崗位,就可以有更高的標準。

從個案處理上講,法院要加強司法審查,對權利受侵害者提供救濟。司法是法治社會中最后的救濟,是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因為體檢標準設置不合理,應聘者已經(jīng)提起了多起訴訟。在這類案件的審判中,法院不僅要對體檢和招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進行形式審查,還應該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招錄體檢標準是否合法合理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換而言之,法院要在反歧視中扮演關鍵角色、發(fā)揮積極作用,通過個案裁判為當事人提供權利救濟,同時推動相關機制和社會觀念的更新。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社會的文明和制度的正義,關鍵在于如何對待處于不利地位的弱勢群體。根據(jù)正義的原則,政府要平等對待所有人,尤其在基本權利方面,針對不同群體的差別對待應有充足且正當?shù)睦碛桑疫@種差別應該對最不幸者最有利。我們也期待公務員招錄標準能夠隨著醫(yī)療技術和社會保障的進步及時進行修訂,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實現(xiàn)就業(yè)平等,促進社會公正。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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