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責任解讀

金牌律師2023-11-20 14:17

賈國棟、杜晶/文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是“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的法律依據。但該條款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未明確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的利益”的構成要件,在具體法律適用時存在很大的困難。

本文嘗試對該條法律規(guī)定進行進一步分析解讀,以弄清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責任在適用時的具體構成要件,并對此類案件的司法救濟路徑進行簡單分析,以便能夠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條法律。

一、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構成要件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行為本質上屬于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的法律和法理。通說認為,侵權責任成立需要四個構成要件即: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以及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是指股東有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故意。在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中,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類型。而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因“濫用權利”是其行為的主要特征,因此,主觀過錯一般應是故意,而不包括過失。因為“濫用”本身是一種故意的行為。判斷股東是否存在故意一般會依據股東行為來反推認定。司法實踐中,該要件一般爭議不大,法院對該要件關注不多,很多情況下甚至不做主觀過錯方面的分析。

(二)侵權行為

構成要件中較難判斷的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時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即如何認定“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

從理論上看,狹義的股東權利,僅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依據公司法和章程規(guī)定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1]股東權利又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是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2]。比如分紅權、轉讓股權的權利、股權優(yōu)先購買權等。共益權是股東為維護包括自己利益在內的公司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3]。比如股東會的召集權、投票權。而股東所濫用的股東權利,一般應指濫用的共益權部分,即關乎公司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的權利。

但從實務中看,股東權利的范圍非常廣泛,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外延。它既表現為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也包含一些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股東在實務操作中利用其股東身份而享有的自由、便利和特權等。因此,筆者認為,在判斷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范圍時,不要局限于法定權利,而應當關注股東的侵權行為是否是利用股東身份所作出的,作從寬理解。

比如,股東違反與公司之間的競業(yè)禁止義務,是否屬于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首先,現行公司法并沒有禁止股東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yè)務,競業(yè)禁止并非一項股東的法定義務。但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與股東的協議約定了股東的競業(yè)禁止義務,股東違反該義務從事競業(yè)行為的,是否構成濫用股東權利?在四川中邦仁和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馳鐵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蔡葉根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案件【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509號】中,法院認為原告訴稱的股東同業(yè)競爭尚未為我國《公司法》所規(guī)制,股東違反同業(yè)競爭義務不屬于《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筆者對此觀點不敢茍同,筆者認為,首先,雖然競業(yè)禁止并非股東的法定義務,但通過章程或協議方式確定的股東義務也是股東對公司的義務之一,其與法定義務并無高下之分。其次,對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應當從寬解釋,股東違反股東義務的行為應該也屬于濫用股東權利之列。

在公司法層面,股東有些主要義務及其法律責任是有單獨而明確的立法規(guī)定的,如股東的出資義務和清算義務,違反該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均有明確規(guī)定。但除此之外,股東還有哪些義務、違反該等義務承擔什么責任?公司法沒有也不可能羅列詳盡。為此,《公司法》第二十條原則性規(guī)定了一項股東的綜合性義務,即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從該條的立法宗旨來看,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實質是與股東違反股東義務等同解釋的。 

當然,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509號案中,法院依然認為被告(股東)的行為構成了侵權,但不適宜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認定其責任,而是適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性規(guī)定認定其侵權責任。這一認定的積極意義在于,不論股東的行為是否可以歸入濫用股東權利的范圍,只要其實施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即要承擔侵權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另外,要準確理解濫用股東權利的客體的范圍,還需要注意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與《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jiān)高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區(qū)別。從邏輯關系上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應該屬于一般性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關于關聯關系的規(guī)定應該屬于特殊性規(guī)定。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屬于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之一,因其非常重要和常見因而法律和司法解釋給予特別的重視,以單獨的法條做出規(guī)定。

(三)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當然指的是損害公司利益。公司利益是一個同股東權利一樣寬泛的概念,沒有辦法對其外延范圍進行一個準確的框定。但公司作為營利法人,其利益應為經濟利益。經濟利益不等于財產權利,比如公司的名稱和聲譽雖不是財產性權利,但也都是公司的經濟利益。

實務中,容易判定的最直接的公司利益就是公司的財產利益,股東如果濫用權利侵占公司財產,是典型的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實踐中存在的集團公司的控股股東以資金監(jiān)管之名,擅自將公司資金轉至集團賬戶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福建雙林農業(yè)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2016)最高法民終646號】。該案中,能源集團提交了為保證國有資產監(jiān)管職責,有權對其直接投資或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權的公司進行資金監(jiān)管的證據,以證實該轉存行為未侵害云南礦業(yè)公司的公司財產獨立性,但將其投資的資金轉存至能源集團以自己名義開立的賬戶監(jiān)管并非該證據所規(guī)定的監(jiān)管方式。因此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能源集團擅自將云南礦業(yè)公司6200萬元資金轉存至自己名下的結算中心賬戶,能源集團事實占有了本案屬于云南礦業(yè)公司的資金6200萬元,該行為已導致云南礦業(yè)公司不能直接控制和處分自有資產且能源集團未舉示相應的證據證明該上存行為系經有權決策機關的授權和認可,故該行為已侵犯了云南礦業(yè)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屬于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除了比較容易判斷的公司財產利益之外,還有一些公司利益是看上去離公司比較遠、比較虛,但實際對公司十分重要的利益,如公司的競爭利益。在四川中邦仁和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馳鐵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蔡葉根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案件【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509號】中,法院認定公司的獨家經營權屬于債權性權利,股東侵犯公司獨家經營權實質性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但該案判決同時認為,債權性質的公司權益,其保護的強度并不如對絕對權的保護大,主要在于對其損失額的認定比較困難。

可見,對公司利益的認定不能局限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類型,宜從實際出發(fā)進行從寬解釋。

(四)因果關系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與公司利益受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這是認定股東構成侵權的必不可少的要件。因果關系是認定侵權責任的一般性要求,相比于人身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公司股東侵權的因果關系通常不難認定,法官會按照一般的社會生活邏輯進行判斷。司法實踐中,該要件一般也不會成為爭議的焦點。

二、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糾紛的司法救濟途徑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糾紛在實踐中可有三種司法救濟途徑:

1、公司直接起訴侵權股東。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中,受害方為公司,按照侵權責任之訴的程序,應由公司作為原告對侵權的股東提起訴訟進行救濟。實踐中,如果侵權的股東為控股股東,因其掌控公司的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使得公司無法提起有效的訴訟。為了應對此種挑戰(zhàn),《公司法》另辟蹊徑,規(guī)定了監(jiān)事會起訴和股東代表訴訟的救濟途徑。具體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2、監(jiān)事會以公司名義起訴。當出現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而公司的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訴訟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以自己名義代表公司起訴。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股東代表訴訟勝訴的利益歸屬于公司而不是股東自己。因此,訴訟請求應當為被告向公司而不是向股東承擔民事責任。


作者簡介:

賈國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環(huán)境資源與能源業(yè)務中心副總監(jiān)。擅長專業(yè)領域:公司法、土地法、建筑法、房地產法。特色行業(yè)領域:新能源、房地產、建筑業(yè)。

杜晶,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服務領域包括央企、國企、軍工企業(yè)、軍隊、事業(yè)單位等。致力于公司、國資國企、涉軍產業(yè)的政策研究,可提供該類領域內企業(yè)并購重組、合規(guī)與發(fā)展、訴訟糾紛代理等全方位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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