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判決的法庭”不宜過度提倡

張偉2023-07-05 15:40

張偉/文 沒有判決的法庭是好法庭嗎?湖北一基層法庭近日在宣傳稿中表示,該法庭通過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耕訴源治理,狠抓調解工作,2022年全年結案319件,調撤率100%,無一判決,成為“沒有判決的法庭”。

筆者以為,“沒有判決的法庭”當然可以作為司法和諧的象征,但在現代社會治理中卻不宜過度提倡,因為其有違司法基本規(guī)律。

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堅持調解優(yōu)先、盡可能調解結案,做到案結事了人和,是十分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這既是黨的群眾工作路線的要求,也有“馬錫五審判方式”尤其是“楓橋經驗”等經典示范,更是與當下強調的能動司法理念多有契合。之所以說法庭零判決不宜過度提倡,并不是否認調解結案的價值和意義,而是說在現代國家治理中,過分追求法庭零判決,既無必要,實際上也不可能。

首先,司法起源于解決糾紛,其初始功能就是定分止爭。片面過分強調調解結案乃至追求零判決,實際上是違背了司法的對立沖突規(guī)律和裁判終局規(guī)律。

所謂司法的對立沖突規(guī)律,就是指司法將糾紛以對立沖突的方式反映在訴訟過程中,等待司法者處理的雙方(控辯之間、原被告之間)不僅呈現出相互對立的關系,也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司法首先就需要直面并正視這些沖突和對立,并通過訴訟程序理性地加以引導,不能片面強調和諧,否則就有可能忽視乃至否定司法過程中雙方利益沖突的客觀存在,進而誘發(fā)各種法治風險。

所謂裁判終局規(guī)律,是說司法以裁判作為終局,禁止程序反轉。司法的裁判終局規(guī)律避免了司法程序的反復和當事人訴累,也避免了浪費司法資源,是司法權威的必然要求。如果說司法機關過分追求調解結案,皆以零判決作為司法目標,實際上也就與司法基本規(guī)律漸行漸遠。

第二,現代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特殊性也決定了“沒有判決的法庭”在司法實踐中已然不可能。當前所提出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只能通過全面依法治國來實現。法治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國家治理現代化實質上就是國家治理的法治化。在這一背景下,承載著權利保障和定分止爭基本功能的司法是現代國家和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和焦點。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fā)展和社會轉型,社會矛盾糾紛不可避免地大量產生;而隨著法治的進步和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尤其是隨著互聯網信息時代的到來,日益飛速增長的案件量已經成為我國司法機關的首要挑戰(zhàn),更不用說案多人少一直是我國司法的基礎性結構性難題。在這種形勢下,數十件、數百件案件的處理實現調解零判決可能尚且不難,但是在十數萬、上百萬的案件量面前,如果法院過分追求通過調解來實現零判決,必將付出極其高昂的司法成本,司法效率將無從談起。

第三,通過調解結案來實現零判決,從目前來看,只是個別基層法院的宣傳,筆者擔憂的是,百分百調解結案甚至零判決會不會作為對司法裁判的某種考核衡量指標,并以行政命令式的方式普遍推廣?假若以此為某種司法導向,必將成為基層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不可承受之重。

總而言之,“沒有判決的法庭”當然有其重要意義和價值,更進一步來說,從訴源治理的角度來看,“無訟”的理想也反映了中國社會值得珍視的文化內涵。但如果過分以此為目標,一定是“過猶不及”,也與公正權威高效權威的司法追求背道而馳。

(作者系法律學者)

版權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經濟觀察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