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評論 | 網絡時代人格權司法保護要加固“防火墻”

張夏2023-03-10 12:54

張夏/文 每年最高法、最高檢的“兩會”工作報告都是一窺我國司法狀況的最好機會。今年兩會恰逢換屆,兩高工作報告不僅總結了剛剛過去的一年,還曬出了過去5年的成績單。今年的“兩高”工作報告不約而同都關注了網絡時代人格權保護問題,尤其是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名譽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

最高法工作報告提到,過去五年,人民法院全面加強人格權保護,審結人格權糾紛案件87.5萬件。包括出臺人臉識別司法解釋,審理可視門鈴侵害鄰里隱私、掃碼點餐侵犯個人信息、社交軟件私自收集用戶信息等新型涉及人格權案件。報告點名了網絡暴力侵害“兩彈一星”功勛于敏、“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等名譽權案。

最高檢工作報告強調,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過去五年,檢察機關堅決懲治網暴“按鍵傷人”,從嚴追訴網絡侮辱、誹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1.4萬人;辦理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公益訴訟9109件。報告還點名了杭州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岳某網絡上散布前女友不雅照案等涉名譽權刑事案件。

當下,人格權保護問題變得重要且迫切,與網絡時代的社會交往方式有直接關系。我國《民法典》對人格權做了界定,包括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人格權自古就有,在生活節(jié)奏慢的農耕時代,侵犯人格權的現(xiàn)象發(fā)生在圈子很小的熟人社會,影響有限,解決起來也較為簡單。在紙媒和電視時代,雖然信息傳播速度快,但專業(yè)媒體是主要信息傳播渠道,能夠一定程度過濾、凈化虛假信息。隨著網絡時代來臨,一切都變了。信息碎片化、信息傳播渠道多樣化,每個人都是信息源、傳播主體、評論主體,沒有專業(yè)媒體的質量把控,難免真假消息滿天飛。網絡時代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權是名譽權、隱私權和與公民個人信息相關的權利。

網絡時代人格權保護難度大。網絡上的造謠生事、隨意披露個人隱私、泄露傳播個人信息的影響范圍遠遠超過傳統(tǒng)環(huán)境。當事人不經意間就遭遇“社會性死亡”,面對虛擬空間及匿名網民十分無助。最高檢2022年曾經發(fā)布過一批網絡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的指導性案例,在案例解讀時指出,在網絡上對他人侮辱、誹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危害嚴重、后果不可控。而且對于網絡誹謗犯罪被害人維權成本高、單憑一己之力維權難度非常大、通過自訴救濟面臨“取證難、舉證難、證明難”的現(xiàn)實困境。

解決網絡時代人格權保護問題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尤其是要形成公私合力。

一是要繼續(xù)完善和深入實施現(xiàn)行人格權法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guī)。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名譽權等保護方面的法律體系已經較為完善。以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為例,2009年我國刑法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修訂該罪擴大了保護范圍;2017年兩高出臺《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2021年《民法典》《數(shù)據(jù)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陸續(xù)頒布實施,公民人格權、個人信息權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保護體系已經建立起來。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關鍵在于執(zhí)法司法機關是否主動積極作為、加大執(zhí)法司法力度。

目前,網絡人格權保護領域需要繼續(xù)完善自然人救濟途徑及證據(jù)、訴訟規(guī)則等方面的法律。如增強行為人取證等訴訟能力,減輕舉證負擔,加強國家機關對自然人維權的協(xié)助等,這樣才能降低維權成本,不讓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人格權淪為“空頭支票”。

二是要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相結合。公民人格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者提起刑事自訴等方式獲得救濟。但是面對網絡時代自力救濟的困難,司法機關要“該出手時就出手”,比如按照我國現(xiàn)行刑法,侮辱、誹謗犯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轉換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查處、檢察機關公訴。但是也要根據(jù)網絡時代侮辱、誹謗行為的新特征,對這一規(guī)則進行適當調整,暢通自訴轉公訴的程序,從而加固公民人格權保護“防火墻”。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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