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私搭浮橋案,“受害者”到底是誰

敬一山2023-07-11 19:25

敬一山/文 吉林省白城市村民黃某某一家18人因私搭浮橋被判尋釁滋事罪,最近持續(xù)發(fā)酵。

就此前媒體披露的案件判決書來看,核心案情本來并不復(fù)雜。洮南市人民法院判決書中披露,自2005年至2014年,被告黃某某私搭浮橋收過橋費,2014年冬又私自建固定橋以及橋旁的彩鋼房和地坪,進而攔車收取過橋費。綜合這些事實,黃某某及其親屬共計18人構(gòu)成尋釁滋事,被分別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緩刑。

這一2019年的判決因為黃某某提起上訴、媒體報道,而于近日為大眾熟知。就判決書中的這些情節(jié),法院判決是否得當,羅翔等知名刑法學者也陸續(xù)發(fā)表觀點。羅翔認為考慮到私搭浮橋雖然違法,可畢竟?jié)M足了周邊過河的需求,不符合尋釁滋事的主客觀要件,覺得刑罰過重,處以行政處罰即可。這類法理探討,對于理解法治和正義無疑是有幫助的。不過輿論場對此事的討論,則要復(fù)雜很多。

幾天來,支持和反對黃某某一家的變成不同陣營,彼此吵得不可開交。有的認為黃某某一家搭橋是做善事,不該被判刑,有的則認為他們強制收費,近乎村霸,所以罪有應(yīng)得。法律和道德的標準,在其間混雜不清。而且為了證明黃某某是村霸,網(wǎng)上還出現(xiàn)很多似是而非的傳聞,比如說他為了逼人走私搭的浮橋,把別處本可以過河的淺灘挖斷;甚至還有人說他參與盜沙,屬于黑社會。為了證明黃某某是惡人、被判刑活該,這些網(wǎng)友提供了比當時公訴機關(guān)指控更多的證據(jù),但如果這些罪行存在,公訴機關(guān)和法院為什么只認定私搭浮橋和強制收費呢?

可見,為了捍衛(wèi)某個立場,選擇性采信網(wǎng)傳信息,可能有失客觀。要更準確定性黃某某的行為,不妨問一個更簡單也更本質(zhì)的問題,本案的“受害者”到底是誰?

如果黃某某一家的行為只是一審法院認定的私搭浮橋和收費,那很難說有直接的“受害者”。因為黃某某不搭這個橋的話,這里本來就無法通行,不想繳費的可以當這里沒有橋,原路繞行即可。而想省路省時間給過橋費,畢竟享受到了服務(wù),不能算嚴格意義上的“受害者”。當然,這絕不是為黃某某辯護,如羅翔教授所言,私搭浮橋違法性質(zhì)是顯然的,只是介于危害程度低,用刑罰稍顯苛刻。

“受害者”的追問,還可以從另一個層面來理解此案。那就是如果說黃某某此前的私搭浮橋是罪行,那拆完橋刑罰他之后,周邊村民受益了嗎?雖然不用再給他過橋費,可是想去河對岸卻要耗費更多的時間和金錢成本。說得更直接一點,如果當?shù)夭槐M快修橋,那拆掉黃某某的浮橋,周邊村民反而成了“受害者”。這也是很多人支持他,不認同刑罰的底層原因。

但是,如果網(wǎng)傳的一些消息屬實,比如黃某某挖斷了其他本可通行的路,逼得人不得不過他這座橋,不得不給過橋費。這種情形下,這些被逼的人,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受害者”。如果有了這些受害者,那黃某某修橋收費的行為,就有了涉黑的嫌疑。如果法院依據(jù)這些施以刑罰,相信爭議就會少很多。

所以,要想讓公眾在道德層面、法律層面擁有更多共識,當務(wù)之急還是要在事實層面做一些權(quán)威的核實。除了私搭浮橋和收費之外,黃某某一家在當?shù)厥欠襁€有其他“惡行”,諸如對岸村支書指控被黃某某毆打等,到底來龍去脈是什么,都有待澄清。

現(xiàn)實的世界常常不是非黑即白,黃某某也很難用“好人”還是“壞人”來論定,但確定他做了哪些事、有沒有傷害到別人、該承擔什么責任,這是法治社會可以追求,也應(yīng)該做到的。

(作者系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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