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羹”新股承銷生意 錦州銀行原董秘孫晶獲刑12年

李微敖2022-10-04 10:3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 種昂 45歲的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416.HK,下稱:錦州銀行)原董事會秘書孫晶,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貪污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二審不開庭審理后,被法院維持原判。

2022年9月,孫晶案二審由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在法院認定的孫晶貪污及受賄款中,有1000萬元人民幣和150萬港幣,是他從券商承銷方Parchment(香港)投資有限公司(Parchment,中文音譯“帕加馬”;下稱:帕加馬公司)處“分羹”所得。帕加馬公司在孫晶的安排下,曾參與錦州銀行在香港增發(fā)10億股新股的承銷;并在他的推薦下,還參與了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1216.HK,下稱:中原銀行)境外優(yōu)先股的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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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銀行兩任董秘均涉貪腐“落馬” 圖:李微敖)

錦州銀行大變臉:從盈利近90億至虧損超45億

錦州銀行成立于1997年1月,總部位于遼寧省錦州市,并在沈陽、大連等遼寧省主要城市以及北京、天津、哈爾濱等華北和東北地區(qū)的主要城市設立了分行。2015年12月,錦州銀行在港交所掛牌上市。

錦州銀行的企業(yè)屬性,曾發(fā)生數次變化:

1997年成立之初,其為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yè)銀行;2018年8月17日,錦州銀行國有股份全部轉出;2019年9月16日,錦州銀行再次成為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yè)銀行。同時,從1997年成立之后,錦州銀行的國有股份未超過50%;至2020年9月3日,錦州銀行完成增資擴股,其國有股份比例超過50%,成為國有絕對控股的城市商業(yè)銀行。

在經營業(yè)績方面,在過去十幾年間,錦州銀行資產規(guī)模呈現(xiàn)連續(xù)高增長態(tài)勢,居遼寧省內銀行資產規(guī)模第一位,也是東北三省城商行的領頭羊。于全國銀行排名中,錦州銀行則在20位左右。這對于一家總部地處經濟并不發(fā)達省份的普通地級市的城商行而言,殊為不易。

2015年上市當年年末,錦州銀行總資產為3617億元人民幣,凈利潤48.99億元;至2017年,總資產為7176億人民幣,凈利潤89.77億元人民幣。

2018年,錦州銀行總資產進一步上升至8459億人民幣,但是凈利潤轉為虧損45.93億元人民幣。

2019年,更是錦州銀行的多事之秋:

當年上半年,錦州銀行兩次年報延期刊發(fā),原會計師事務所安永(EY)辭任。

安永在辭任函中稱,在錦州銀行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期間,有跡象顯示該銀行向其機構客戶發(fā)放的某些貸款實際用途與其信貸文件中所述的用途不一致。

經濟觀察網亦曾報道,在2019年7月,錦州銀行時任董事長張偉曾試圖前往美國,但在北京首都機場于起飛前一刻被攔截。此事引起掀然大波。

同樣在當年7月,中國內地銀行監(jiān)管機構介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01398.SH/01398.HK)、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1359.HK)、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受讓錦州銀行內資股股份。

2019年11月,張偉卸任董事長之職;次月,即告因病離世。

1958年出生的張偉,自1998年開始擔任錦州銀行行長之職,2002年出任董事長,任職時間長達17年。

2019年這一年里,錦州銀行總資產萎縮至8367億人民幣,凈利潤則為虧損11.10億元。

案涉三罪 原董秘孫晶“落馬”

出生于1977年7月的孫晶,為沈陽人。2003年,孫晶從東北財經大學畢業(yè)后,獲得企業(yè)管理專業(yè)碩士學位,隨即加盟錦州銀行研究發(fā)展部;2009年,擢升為研究發(fā)展部副總經理。后歷任行長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戰(zhàn)略發(fā)展部總經理。2017年5月,出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2018年2月起兼任錦州銀行執(zhí)行董事,2018年12月又任聯(lián)席公司秘書。

2020年11月,也就是錦州銀行完成增資擴股,成為國有絕對控股的城市商業(yè)銀行之后的兩個月,孫晶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經遼寧省紀委監(jiān)委批準,被錦州市紀委監(jiān)委采取留置措施。

此案移交司法后,檢方指控孫晶犯有三罪:

其一,受賄罪。

2016年至2018年,孫晶任錦州銀行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及董事會秘書期間,收受沈陽市華晨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福建運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建運通)給予的好處費合計515萬元人民幣。

如前所述,在這期間,錦州銀行為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yè)銀行。孫晶擔任錦州銀行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總行戰(zhàn)略發(fā)展部總經理的職務,均來自中共錦州銀行委員會的任命。因此,檢察機關認為,彼時孫晶的身份可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其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中旬,時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的孫晶,利用職務便利,為帕加馬公司參與錦州銀行增發(fā)新股承銷,以及參與中原銀行境外優(yōu)先股配售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帕加馬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港幣150萬元。

具體而言:2018年11月,中原銀行發(fā)行13.95億美元境外優(yōu)先股。錦州銀行購買了其中的3億美元。孫晶借機推薦帕加馬公司作為中原銀行優(yōu)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2019年4月,帕加馬公司賺得中原銀行支付的承銷傭金美金170萬元。2019年下半年,帕加馬公司負責人以現(xiàn)金方式送給孫晶好處費300萬元人民幣。

2018年12月,錦州銀行在香港配售增發(fā)10億股新H股。孫晶將帕加馬公司作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帕加馬公司因此賺得錦州銀行支付的承銷傭金港幣2700萬元。

帕加馬公司負責人將其中的700萬元人民幣,分散存入自己名下的建設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賬戶。2019年5月,又將存有這些錢款的上述三家銀行銀行卡交給孫晶。期間,該負責人還以銀行轉賬方式給了孫晶港幣150萬元。

在這一階段,錦州銀行沒有國有股成分,因此,檢察機關認為,彼時孫晶的身份為“非國家工作人員”。

其三,貪污罪。

2017年9月,孫晶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期間,利用其負責錦州銀行公司治理業(yè)務職務便利,以需要法律咨詢和顧問服務的名義與一家律所簽訂委托公司治理合同,并約定服務費用17.5萬元人民幣。2017年10月13日,錦州銀行將該筆服務費用轉至該律所賬戶,律所出具正式發(fā)票。后在該項業(yè)務未開展時,孫晶提出終止履行該合同,并要求律所將服務費退回。律所在扣除相關稅費1.5萬元后,按照孫晶的要求,將剩余16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退還給孫晶,孫晶將該款項據為已有。

上述貪污的情節(jié),是孫晶被留置期間自己主動供述的。事后,這被認為構成了自首。

錦州銀行另一原董秘王晶也參與受賄 被另案處理

孫晶案一審由遼寧錦州北鎮(zhèn)市法院負責審理。

2022年5月,北鎮(zhèn)市法院判決:

孫晶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總和刑期十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孫晶不服,提出上訴。他上訴的理由包括,帕加馬公司其實是錦州銀行實際控制的,帕加馬公司負責人給他的1000萬元人民幣是經錦州銀行時任董事長張偉同意的,帕加馬公司加入承銷團也是張偉決定的;帕加馬公司給他的150萬港幣,則是用于錦州銀行人員到港費用支出,不屬于受賄。

孫晶亦稱,帕加馬公司的負責人還是錦州銀行的員工。不過事后調查發(fā)現(xiàn),該負責人在2020年1月已經從中國內地離境。

工商資料顯示:帕加馬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021年2月宣告解散。

負責二審的錦州中院沒有采納孫晶的上訴意見,該院以不開庭方式審理此案,并在2022年9月裁定,維持原判。

孫晶案的二審裁定書還顯示,另一位曾任錦州銀行董秘的王晶,也因受賄等罪由而被另案處理。

王晶1991年畢業(yè)于鄭州糧食學院(今河南工業(yè)大學),1994年進入錦州銀行的前身錦州城市信用聯(lián)社工作。錦州銀行成立后,歷任公司營業(yè)部會計科科長、儲蓄科科長,存款部主任及研發(fā)部主任。2008年8月至2014年10月,任錦州銀行董事;期間兼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后又出任執(zhí)行董事、副行長、董事會秘書等職。

2016年下半年,福建運通公司就轉讓其所持有的的錦州銀行股權一事,向王晶、孫晶共行賄165萬元人民幣,其中孫晶分得50萬元,時任錦州銀行執(zhí)行董事、副行長、董事會秘書的王晶獲得115萬元。

也就是在2016年12月5日,王晶辭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職務,但仍擔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副行長。接替其董事會秘書職務的,正是孫晶。

2017年上半年,福建運通公司繼續(xù)轉讓其剩余的2000萬股錦州銀行股權,王晶、孫晶促成此事。事后,福建運通公司給予孫、王二人,共計300萬元好處費。其中,孫晶分得100萬元;王晶獲得200萬元。

王晶一案進展如何,截至2022年10月3日,司法機關尚未對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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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報首席記者
2003年從業(yè)迄今,近年來專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經濟、法治、環(huán)境、健康類新聞題材的調查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