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反對性騷擾,更反對背后的權力壓迫

趙宏2023-05-04 15:55

 趙宏/文  近日又有多位文化圈名人被曝性騷擾,其中包括出版品牌“一頁”創(chuàng)始人范新,著名編劇史航以及青年作家宗城等。這些爆料再度引發(fā)大眾對性騷擾問題的關注。

在談及性騷擾問題時,首先要區(qū)分的是性騷擾和性侵犯。如果屬于法律上的性侵犯,就會涉及刑事責任。刑法中涉及性侵的罪名有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等。但上述犯罪的構成基本都要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強行與他人進行性交為前提。

排除了性侵犯外的性騷擾案中,還有一部分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予治安處罰的,例如“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現(xiàn)實中大部分的性騷擾都發(fā)生在私密場所,案涉行為也一般僅涉及民事侵權。

這些年,反性騷擾立法一直在不斷邁進。

最早對性騷擾予以規(guī)范的是2012年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該法第11條規(guī)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2021年的《民法典》明確了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是“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行為。2023年1月1日修訂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重申了《民法典》的上述立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對于性騷擾的規(guī)定都較為粗疏,言語挑逗或肢體冒犯何以就能夠構成法律上的“性騷擾”并不清晰,這也給司法實踐中對性騷擾的行為認定帶來困難。

更清晰地對性騷擾作出定義的是今年3月8日由人社部、國家衛(wèi)健委、最高檢、全國工商聯(lián)等六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的《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制度(參考文本)》,該文本明確指出,“本制度所稱的性騷擾是指違反他人意愿,以語言、表情、動作、文字、圖像、視頻、語音、聯(lián)結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產(chǎn)生與性有關聯(lián)想的不適感的行為,無論行為實施者是否具有騷擾或其他不當目的或意圖”。

相比《民法典》的規(guī)定,參考文本的進步意義在于:其一、明確指明所謂性騷擾就是施害人的行為包含有性含義和性暗示;其二、性騷擾的界定無需考慮實施者是否有騷擾目的和意圖,而只參考受害人的主觀感受,只要違反其意愿讓其感受不適,就會構成性騷擾。以受害人的主觀感受為準,而不再追問加害者是否有騷擾意圖,可說大大緩解了性騷擾案中受害人的證明難題,也使施害者不能再以僅是關愛照顧,或者對方并沒有明確拒絕而免責。

立法的日臻完善提升了被害人事后獲得救濟的可能,但性騷擾行為卻不可能因立法震懾而被禁絕。除了公車地鐵上“咸豬手”對陌生女性的猥褻騷擾外,很大比例的性騷擾案中都發(fā)生于職場的熟人之間。

在此類性騷擾案中,我們能夠清晰地觀察到隱含其中的權力壓迫:施害者往往是職場中的領導,手握行業(yè)的重要資源,被害者則是權力、職級更弱的一方。也因為這種權力勢差,被害者在最初受到挑釁或冒犯時,大多都會選擇隱忍,有時甚至會被動迎合。這種并非堅決拒絕的態(tài)度讓施害者認為被害者是同意的,從而變本加厲地作出更逾矩的行為。權力的加持在此處不僅成了春藥,更帶給施害者可以隨意支配他人的快感。

王爾德曾說,“世上的一切都和性有關,只有性和權力有關”,用這句來解釋職場性騷擾再合適不過。權力本身就是種隱形的資本,也天然具有擴張侵略的天性,如果不對權力予以約束,那么職場中的弱勢者尤其是女性很容易就會淪為被支配和被侮辱的對象。因此,我們反對性騷擾,其實是在反對任何不受道義和法律約束的權力,反對有權者借由權力對他人隨意壓迫。

也因為觀察到性騷擾背后的權力壓迫,《民法典》特別強調(diào),要“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權力關系實施性騷擾?!秼D女權益保障法》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采取“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guī)章制度”、“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等方式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而《參考文本》中以被害者的主觀感受來界定性騷擾,也是為避免加害者因女性基于權力勢差而違心同意就輕易脫責。

再回到近日多名文化名人的性騷擾案,盡管個案事實還有待澄清,但如此眾多的女性能站出來積極維權,已經(jīng)代表了整個社會氛圍的改變:它首先意味著整體社會已經(jīng)開始慢慢建立起對被害者的支持系統(tǒng),大眾也不再苛責被害人必須是完美被害人,必須明確說不,而完全不考慮其所處的不平等的權力關系。

其次它也明確發(fā)出了職場中應切實保障兩性平等的信號,男性利用自己的權力、地位、職權或身份便利而隨意發(fā)動對女性的權力控制,已越來越多地被覺察認識且不再被縱容。有權者必須受到約束,唯有如此才能通向真正的兩性平等。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版權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