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責鄭州紅碼事件

馬飄2022-06-15 23:06

 
 
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并行動: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這是大數據時代的新課題。
 
 

馬飄/文 最近幾日以來,民眾聚焦于河南濫用健康碼事件。河南幾家村鎮(zhèn)銀行的線上儲戶反映,盡管其來自低風險地區(qū),但赴鄭州后,本為正常狀態(tài)的健康碼被轉成紅碼。被賦紅碼的,還包括一些并未到訪鄭州的相關儲戶。

作為電子通行證,健康碼具有極強監(jiān)控力和強制性。按照相關防疫規(guī)定,紅碼持有者應立即向社區(qū)疫情防控部門報備,在沒有轉碼前,禁止外出。前述被賦紅碼的儲戶,隨即被工作人員帶往相關隔離點。

所以,盡管在表現形式上,是否賦于某個人紅碼是一個技術問題,但在實質上,這是一個關乎每個人的人身權利問題。

在疫情爆發(fā)期間,健康碼通過識別個人數據,對可能有染疫風險的人群予以識別、管理,有其一定的正當性,但這個服務于防疫的功能,并不意味著健康碼,可以在其他方面隨意使用,就像此次因為事涉存款糾紛的儲戶被賦紅碼,一時實質上人身自由受限。

其實,民眾高度關注儲戶紅碼的問題,不僅僅是“隨意紅”或者防疫過度。更核心的是,大數據背景下的行政權力如何不被濫用。

這種濫用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為當政府掌握海量個人信息,借助大數據手段,很容易限定某些特定人群的權利,包括人身的自由等。

因為疫情防控,政府收集了很多的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健康、交通等各方面信息,這涉及多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數據安全,乃至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個人隱私不受侵害等問題,包括相關數據的使用——不能用于非正當的用途。

其次,大數據技術加持下,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從儲戶紅碼事件看,更重要的是如何依法依規(guī)行事,不越界。

技術拓寬了政府行動的可能性范圍,但是并不是所有有能力做的行為,法律都賦其行使的權力。當行政部門獲得了更強大的能力之后,必須考慮,怎樣做才是合適的。

其三,當有相關部門的越界行為發(fā)生時,這時候誰來監(jiān)督,誰來糾正。

上述三個方面,就儲戶紅碼事件看,河南有關部門的表現都沒有及格。

就健康碼的使用,2020年2月出臺的《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就明確規(guī)定,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針對此次河南發(fā)生的“儲戶紅碼”事件,法學專家認為,有關做法涉嫌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乃至相關公職人員可能涉嫌《刑法》中的濫用職權罪等。

但是事件發(fā)生到今天,沒有一個權威解釋,互相推諉,沒有誰來糾正、問責。

民眾之所以不停追問,就是因為,這樣的事情一旦輕易放過了,這種大數據技術的能力和行政權力的濫用捆綁起來,必然有權任性,造成對人的基本權利的肆意侵害,后果不可想象。

此次儲戶紅碼事件,并非偶然,之前發(fā)生過多起與健康碼信息相關的過度防疫甚至濫用行為。

比如,在收麥農忙期間,一地方甚至曝出“沒有核酸證明,不能下地割麥”的奇聞;外省人士“入豫即賦黃碼”也引發(fā)了巨大的爭議。

從全國看,一些地方其實早已出現將健康碼集成到其他“碼”的延展應用。其法律依據如何、延展應用正當性如何、審查程序如何、個人權利保障如何等等信息,都很難從公開渠道了解。

或許是一批沒有被及時糾正和追責的事件,形成了很多人對于法律的輕慢。一定意義上,此次儲戶紅碼事件,是上述若干“小病”,最終變“重疾”的結果。

就健康碼的儲戶紅碼事件,當務之急就是盡快調查清楚事實,追究直接相關人責任。除此之外,應綜合分析問題,理清權責邊界、失責情形,追究相關部門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在此基礎上,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并行動: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這是大數據時代的新課題。

就健康碼的案例,有人認為這是“中國社會首次全國性、高效率、高精準地收集、掌握個人信息的案例”,也有人認為是“在非常時期一舉突破諸多制度和規(guī)范的非常之舉”,是“數字時代社會治理的第一場全局性大考”。

“儲戶紅碼事件”,明示了中國數字社會建設和治理的潛在風險已經在不斷累積。

終究,助力抗擊疫情的健康碼,不能因為各種私利的扭曲,成為危及全民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負面因素。

民眾期待著所有的過程能夠在正確的倫理和法治的軌道上順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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