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1.1億 貴州茅臺原董事長袁仁國被判無期徒刑

鄭淯心2021-09-23 22:02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鄭淯心 根據(jù)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9月23日上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政協(xié)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袁仁國受賄案,對被告人袁仁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仁國先后利用擔任貴州省茅臺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臺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29億余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仁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袁仁國受賄2050萬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9年5月,據(jù)貴州省紀委監(jiān)委消息,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原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袁仁國被雙開。當時的調查顯示,袁仁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將茅臺酒經營權作為拉攏關系、利益交換的工具,進行政治攀附,撈取政治資本;大搞權權、權錢交易,大肆為不法經銷商違規(guī)從事茅臺酒經營提供便利,嚴重破壞茅臺酒營銷環(huán)境;大搞“家族式腐敗”;轉移贓款贓物,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非法獲取巨額利益;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附袁仁國簡歷:

袁仁國,男,漢族,1956年10月生,貴州仁懷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0年11月—1997年1月  貴州茅臺酒廠黨委委員、副廠長;

1997年1月—1998年5月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

1998年5月—2004年8月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兼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2004年8月—2011年10月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兼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年10月—2017年1月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兼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7年1月—2018年2月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貴州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8年2月—2018年5月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貴州省政協(xié)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兼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8年5月,不再擔任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2019年5月,被免去貴州省政協(xié)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政協(xié)委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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