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法》出臺能遏制學術不端嗎?

張倩楠2024-04-29 07:45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旨在規(guī)范學位授予工作,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質量的法律共7章,包括總則、學位工作體制、學位授予資格、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附則。

在此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簡稱《學位條例》)在我國實施已40余年。《學位條例》是新中國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自1980年頒布以來,只在2004年修改了個別條款。

“從《學位條例》到《學位法》,不僅是名稱上的變化,而是立法理念的變化,意味著中國的學位法治進入新階段,在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和法治中國建設背景下,《學位法》的出臺具有重大意義?!?華東師范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姚榮向界面新聞介紹。

40余年來,中國高等教育事業(yè)有了長足的發(fā)展和進步,同時,圍繞學位的爭議事件也越來越多。姚榮介紹,西北政法大學“申博”案等一系列有關學位授權審批的行政爭議案件的發(fā)生暴露出我國學位授權審核法治化面臨諸多現(xiàn)實困境。在該案中,作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西北政法大學對陜西省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的學位授權審核的評審程序、評審人員組成、評審標準、專家投票能否委托等關鍵問題提出了異議。

“實踐中,我國學位授權審批制度的運行普遍存在政策管控過嚴、審批工作失范等問題,涉嫌違反行政許可及行政程序相關的法律制度或規(guī)則。” 姚榮介紹,中國是成文法國家,通過出臺《學位法》這樣一部相對完善的法律,能夠很好地回應司法實踐中的分歧,解決學位授予或撤銷中的法律爭議,促進學位授權審核的法治化。

值得注意的是,《學位法》規(guī)定,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包括: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yè)證書;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現(xiàn)實中,學術不端行為并不鮮見。在今年年初,華中農(nóng)業(yè)大學11名學生實名舉報該校一名黃姓教授論文造假、教材編寫造假、打壓學生等學術不端行為,公開舉報材料125頁,引發(fā)公眾對于學術不端的廣泛討論。

上海交通大學科學史與科學文化研究院院長、教授李俠曾在中科院學部科技倫理研討會上介紹,據(jù)Hanson咨詢公司統(tǒng)計,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世界范圍內(nèi)總共有41642篇SCI撤稿,其中,中國有19421篇,約占撤稿總量的47%。2018年后,我國的論文撤稿量激增,2022年有2879篇SCI論文撤稿,占全球的52%,撤稿原因主要是偽造同行評議、數(shù)據(jù)造假、論文工廠、剽竊等。

“不論這些撤稿是由存量遺留問題還是新增造成的,都在說明,科研誠信建設在當下的中國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必須采取新的策略來應對這種局面,大力推進科研誠信的分布式治理。” 李俠說。

學術不端也并非是我國獨有的現(xiàn)象。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向界面新聞介紹,雖然各國都有學術不端案件發(fā)生,但程度還是有很大的差異。法治水平高的地區(qū)學術不端案件的性質和程度明顯更低,加強法治本身是減少學術不端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國治理學術不端的有效舉措。儲朝暉表示,學術不端深層次的原因是對學術急功近利的態(tài)度。在程序上應該確立學術的相對獨立的權利,來確保學位申請人對學術的真誠。

姚榮也表示,治理學術不端需要明確法律責任,讓學術不端者承擔應有的代價,做到“不敢”學術不端。而“不想”學術不端則涉及到觀念認識變化以及科研評價制度如何真正破除“唯論文”的狀態(tài)。

姚榮介紹,針對上述問題,《學位法》也有所回應,對于學位授予在成果的要求上,一個是分類評價,第二個是科學評價。分類評價就是學術型的和專業(yè)型的要分類科學評價,就是說不是全部以論文來作為授予學位的要件。此外,《學位法》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照學科、專業(yè)組織碩士、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答辯以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述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學術機構的民主正當性。

明確“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yè)學位等類型”,是本次修法的一項重大突破。儲朝暉指出,《學位條例》主要著眼于學術類的學位,對專業(yè)類學位的特征要求、標準程序考慮得不夠充分。《學位法》順應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同時考慮到學位申報者知識結構、能力等各方面的變化,以立法形式明確學術學位學位與專業(yè)學位同等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培養(yǎng)多樣化高層次人才 。

除此之外,《學位法》還完善了學位申請人的權益救濟機制,規(guī)定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復核。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

“在實踐中有可能發(fā)生同行評審引發(fā)爭議的狀況,不同專家對于同一篇論文的意見可能截然相反,所以學術復核很有必要?!?姚榮表示,《學位法》對學位申請人申請復核機制作出規(guī)定,未來可以進一步考慮,學位授予單位內(nèi)部的學術復核是否應該是學術評價爭議終局性的救濟機制?能否有進一步的救濟機制,例如行政訴訟能否介入?

來源:界面新聞 作者:張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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