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遼海:澳洲加入GPA所帶來的啟發(fā)(14)

谷遼海2022-09-24 18:33

谷遼海/文

澳州第三次報價

2017年6月2日,當看到澳大利亞第三次報價的時候,讓我想起兩年前兩個國家申請加入GPA的情形,一是塔吉克斯坦,一是澳大利亞。前者對大家來說可能都比較陌生,而后者的知名度在世界上都非常高,尤其是澳大利亞當時有一個雄心勃勃的目標,計劃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加入世貿組織GPA的談判工作。塔吉克斯坦于2015年2月10日申請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為履行其在2013年3月2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作的啟動《政府采購協(xié)定》加入談判的承諾,塔吉克斯坦申請加入GPA的初始覆蓋范圍要約于2015年2月16日分發(fā)。緊接著,澳大利亞于2015年6月2日申請加入GPA,承諾一年之內完成所有的談判任務。兩年時間轉眼就過去了,澳州加入談判的進展較為緩慢,沒有如期達到愿望。但澳大利亞始終在積極地進行著,這方面與我國完全不一樣。

再次修訂報價

澳大利亞的第三次報價,實際上是對2016年9月30日修訂報價的完善而進行第二次修訂后的要約。應澳大利亞代表團的請求,WTO政府采購委員會于2017年6月2日分發(fā)澳大利亞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而遞交第二次修訂的報價。在附件一清單的第一部分系澳大利亞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的說明:

1.澳大利亞榮幸地向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xié)定》成員提出進一步修訂的市場準入要約。

2.根據(jù)澳大利亞2016年9月30日第一次修訂的要約,本次進一步修訂的市場準入報價響應了GPA少數(shù)締約方的建議,與此同時,澳大利亞應根據(jù)本國在中央一級政府報價中提供的重要市場準入以及聯(lián)邦政府采購的國內背景來考慮本次修訂。

3.在這一背景下,本次進一步修訂的報價響應了相關的建議和請求,并通過以下方式提高了清晰度:包括兩個額外的中央政府實體,一個在附件一中,另一個在附件3的其他實體中(有關GPA附件三的內容,我將在后續(xù)稿件中進行介紹和分析,此處暫不講解),使實體覆蓋范圍與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xié)定下的覆蓋范圍相當;……但有一項諒解,即本說明的意圖已包含在第二條中。

有關澳大利亞國防部的“但書”,遵循《政府采購協(xié)定》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安全和一般例外”原則執(zhí)行。

4.本次修訂后的報價不影響其他方提供的類似市場準入。

5.澳大利亞保留在加入談判結束前的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撤回、修改或減少本要約的權利。澳大利亞保留糾正任何錯誤或遺漏的權利。

在第二次修訂要約中,澳大利亞的附錄一同樣提供了七個附件和相應的解釋,因以往的十幾個稿件中,我都是圍繞GPA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這個主題展開,故對澳洲附件二至附件七的內容留在后續(xù)的文章中進行介紹和分析。

從澳州再次修訂的附件一實體來看,相對于第一次修訂后的63個機構,這次增加了第19個“中央政府實體”,即澳大利亞運輸安全局(Australian Transport Safety Bureau),共計64個實體,這次新增的機構,采納了加拿大、日本、美國等GPA締約方的建議。

除了澳州的新實體,其他63個中央政府實體及其備注,與第一次修訂的清單內容一致,我就不再在本文中重復附件一的所有實體清單內容。

對加拿大的回應

2017年6月16日,應澳大利亞代表團的請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以下信函。澳大利亞感謝加拿大根據(jù)澳大利亞的修訂要約而遞交的意見和改進請求。

澳大利亞對加拿大分發(fā)的問題作了以下答復。

問題一:

加拿大就澳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澳大利亞尚未處理加拿大先前提出的在附件一中增加兩個實體的請求。加拿大請澳增加以下實體:

(1)澳大利亞運輸安全局(Australian Transport Safety Bureau);和

(2)舊國會大廈或舊議會大廈(Old Parliament House)。

答復一:

澳大利亞2017年6月2日的第二次修訂報價,包括加拿大提出的兩個實體,即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舊議會大廈”。

問題二:

加拿大要求澳大利亞將另一個實體納入清單,即國家健康和醫(yī)學研究委員會(the 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該委員會以其舊名稱系國家臨床研究所有限公司(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linical Studies Ltd),納入《澳大利亞-美國自由貿易協(xié)定》(對澳美FTA,詳見本文作者在《澳洲加入GPA所帶來的啟發(fā)》第5稿中的介紹)。

鑒于上述實體為非法人聯(lián)邦實體,我們認為應將其列入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范圍之內。

答復二:

澳大利亞無法同意加拿大的這一意見和請求。

問題三:

針對加拿大2016年1月25日的初步改進建議,澳大利亞指出,“澳大利亞政府不打算在任何時候使用“澳大利亞工業(yè)能力計劃”來排除本應涵蓋的任何特定采購。加拿大曾提出要求,希望澳大利亞對其附件一“但書”4中的d項的語言予以反映。

答復三:

為了確保澳大利亞貿易協(xié)定之間的一致性,澳大利亞沒有辦法同意加拿大的這一要求。

作者解讀:

在加拿大與澳大利亞之間的應答中,我注意到,在多個FTA中均存在的兩個實體而未納入GPA的附件一名單中,曾引起GPA多個締約方的異議,加拿大的兩次書面意見中均對這兩個實體提出了關切,澳洲在前幾次不同的答復函中均同意在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中增加“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和“舊議會大廈”。

可是,比較有趣的是,澳大利亞在第二次修訂清單中進行了技術性處理,把“舊議會大廈”安排在附件三中的“其他實體”。

從GPA的規(guī)則來看,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受到約束和限制的較多,尤其是透明度方面,加入GPA的締約方有義務公開發(fā)布中央政府實體的采購公告,且必須遵循競爭性較強的采購工具,而且需要執(zhí)行相應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報告。

自從1979年第一版GPA誕生后,長達四十多年時間里,GPA各締約方的中央政府實體在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合同授予方面均受到GPA的嚴格監(jiān)控或限制?;诖?,實體名單在GPA各成員不同附件中出現(xiàn),意味著對GPA不同規(guī)則的遵守。

就澳國防部的“但書”而言,有關國防部的一些實體和采購標的,被排除在GPA管轄之外,一方面是GPA第三條規(guī)定所允許,另一方面也沒有遭到GPA所有締約方的異議或質疑。因此,我個人認為,澳大利亞在附件一的出價,與各締約方之間的距離并不大,各方之間形成一致意見的可能性較大。

澳洲答復美國

2017年6月16日,應澳大利亞代表團的請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以下信函。澳大利亞對美利堅合眾國關于澳大利亞第一次修訂要約的評論的答復。澳大利亞感謝美利堅合眾國根據(jù)澳大利亞的首次修訂出價而提交的評論意見。澳大利亞對分發(fā)的問題作了以下答復。

就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

問題一:

美國要求澳大利亞在附件一中增加下列實體:

(1)舊議會大廈和

(2)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

答復一:

澳大利亞前述的第二次修訂報價,已經包括這些實體,即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舊議會大廈”。 

問題二:

美國要求澳大利亞刪除“但書”2中的c項。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協(xié)定》第三條涉及基本安全例外。

答復二:

澳大利亞已經刪除了“但書”2中的說明,理由是修訂后的《2012年版政府采購協(xié)定》第三條涉及基本安全例外。

作者解讀:

正如本人在前一稿中所述,美國提出的問題有“炒冷飯”之嫌,沒有任何新意。因為早在一年之前,GPA的多個締約方均提出了前面的兩個實體,且已經沒有爭議了。對澳大利亞的要約,美國沒有提出更多的問題,主要是雙方已經存美澳FTA,且涵蓋的政府采購市場規(guī)模已經遠遠超過GPA的覆蓋范圍。換言之,美國對澳大利亞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已經沒有太大的異議。

 澳洲答復EFTA成員

2017年6月16日,應澳大利亞代表團的請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以下信函。澳大利亞對挪威、瑞士、冰島和列支敦士登對澳大利亞修訂后的提議的評論的答復。澳大利亞感謝歐洲自由貿易聯(lián)盟成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就澳大利亞的第一次修訂要約提交的評論意見。澳大利亞對歐洲自由貿易聯(lián)盟成員國提出的問題作了以下答復。

針對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

問題一:

歐洲自由貿易聯(lián)盟國家涵蓋附件一中的所有中央政府實體,并要求澳大利亞納入其他實體,以符合澳大利亞在其他國際貿易協(xié)定(如TPP、KAFTA和JAEPA)中所承擔的義務。

答復一:

在澳大利亞的第二次修訂報價中,澳洲還包括了兩個實體,即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舊議會大廈”。因此,澳大利亞對中央政府實體的覆蓋范圍現(xiàn)在與澳大利亞最近的貿易協(xié)定一致。

澳洲答復大韓民國

2017年6月19日,應澳大利亞代表團的請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2017年6月16日的以下信函。

澳大利亞對韓國關于澳大利亞第一次修訂報價的評論的回應。澳大利亞感謝韓國根據(jù)澳大利亞的第一次修訂要約提交了意見和改進請求。澳大利亞對韓國提出的問題作了以下答復。

針對附件一中的中央政府實體

問題一:

澳大利亞附件一中涵蓋的實體數(shù)量從65個減少到63個。因此,大韓民國要求澳大利亞將所有中央采購實體包括在內,或證明附件一中的涵蓋范圍在技術上沒有變化。

澳大利亞的初始報價中刪除了兩個實體,以反映政府機構的變化,即澳大利亞犯罪追蹤局(CrimTrac)和家庭法院以及聯(lián)邦巡回法院。犯罪追蹤局(CrimTrac)已與澳大利亞犯罪委員會合并,組成澳大利亞刑事情報委員會(the Australian Criminal Intelligence Commission),該委員會已納入附件一的清單中;澳大利亞貿易委員會更名為澳大利亞貿易和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Trade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農業(yè)部更名為農業(yè)和水資源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通信部更名為通信和藝術部(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工業(yè)和科學部更名為工業(yè)、創(chuàng)新和科學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環(huán)境部更名為環(huán)境和能源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家庭法院和聯(lián)邦巡回法院已與澳大利亞聯(lián)邦法院(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合并。澳大利亞2016年9月30日的修訂過的出價清單附件一的所有實體名稱變更都是由于這些實體的組織結構發(fā)生變化,即政府機構發(fā)生變化。對覆蓋率沒有任何負面影響。

自2016年7月1日起,所羅列的清單中,澳大利亞聯(lián)邦法院為家庭法院和聯(lián)邦巡回法院提供了包括采購在內的公司服務。因此,附件一的覆蓋范圍沒有改變。我們注意到,澳大利亞的第二次修訂報價包括兩個額外實體,即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舊議會大廈?!?/p>

問題二:

附件一的“但書”2,韓國要求澳大利亞不僅在附件一中,而且在附件二和三中刪除關于機動車輛采購的例外情況。

答復二:

在澳大利亞的第二次修訂報價中,自2019年1月1日起,附件一和附件三中刪除了機動車輛采購的例外。澳大利亞之前在附件三中刪除了一些次中央政府實體的例外。該部門對澳大利亞仍然具有高度敏感。

作者解讀:

正如本人評析美國問題一樣,大韓民國提出的前述問題,同樣存在“炒冷飯”之嫌,沒有任何新意。因為韓國所謂的異議,早在這個信函之前,歐洲聯(lián)盟與澳大利亞之間應答已經解釋清楚相應的質疑。由于韓國與澳大利亞之間的FTA,所覆蓋的政府采購市場規(guī)模已經超過GPA的適用范圍,故大韓民國所提出的一方面是重復了歐盟的問題,另一方面對澳大利亞加入GPA沒有任何影響。

烏克蘭的來文

2017年7月5日,應烏克蘭代表團的請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2017年7月3日的以下信函。烏克蘭對澳大利亞第二次修訂要約的評論。

烏克蘭感謝澳大利亞提交了第二份經修訂的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的報價,該要約于2017年6月2日由《政府采購協(xié)定》秘書處分發(fā)。

烏克蘭還感謝澳大利亞提交對烏克蘭意見的書面答復。

烏克蘭提出意見,如下所示,尋求進一步改進澳大利亞的要約,烏克蘭保留根據(jù)與澳大利亞的談判和其他GPA締約方的修訂請求撤回、修改、減少或延長其請求的權利。

對于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清單,烏克蘭感謝澳大利亞在其附件一和附件三中增加了兩個中央政府實體。烏克蘭希望重申其要求澳大利亞澄清是否將受澳大利亞政府采購框架約束的所有澳大利亞中央政府實體列入中央政府實體指示性清單?如果一些中央政府實體沒有被明確列入清單,澳大利亞能否為此提供具體的理由?

歐洲聯(lián)盟的來文

2017年7月17日,就澳大利亞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應歐洲聯(lián)盟代表團的請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2017年7月17日的以下信函。

歐洲聯(lián)盟對澳大利亞第二次修訂報價的評論。

歐盟歡迎澳大利亞努力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并感謝澳大利亞于2017年6月提交第二次修改報價,其中包含一些改進。

歐盟鼓勵澳大利亞努力迅速提交最后報價。

歐盟在此提交其意見,要求進一步改進澳大利亞的第二次修訂提議。

特別是,歐盟提醒澳大利亞注意其對2016年12月22日發(fā)布的澳大利亞修訂要約的評論。歐盟保留根據(jù)與澳大利亞的談判和其他GPA締約方的評論撤回、修改、減少或延長其評論的權利。

如果澳大利亞未能解決歐盟在2016年12月22日發(fā)布的評論和本說明中表達的一些問題,歐盟將考慮如何應對澳大利亞的覆蓋范圍不符合歐盟在《政府采購協(xié)定》中的承諾這一事實。

歐盟要求對第二次修訂要約進行一些修改,以符合歐盟在《政府采購協(xié)定》下的承諾水平。歐盟對進一步改進的意見和要求如下:

其一,歐盟注意到,澳大利亞已經引入了一些變化,并在某些方面改進了報價。

其二,歐盟歡迎增加兩個中央政府實體(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舊議會大廈)。

其三,歐盟注意到,歐盟要求的城市和公共事業(yè)部門運營的公共實體等較低的次中央級別仍未納入報價。

其四,歐盟歡迎分階段取消,截至2019年1月1日,中央政府實體和其他實體的機動車輛例外

其四,歐盟已經注意到,澳大利亞刪除了有關GPA允許的安全說明,但有一項諒解,即《政府采購協(xié)定》第三條(安全和一般例外)已經涵蓋了該說明的意圖。

總體而言,就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歐盟歡迎增加澳大利亞運輸安全局。目前,澳大利亞的附件一已經有64個實體。歐盟回顧其在關于旨在全面覆蓋中央一級實體的初始報價的意見中提出的要求??墒牵郊坏摹暗珪标P于機動車輛采購的說明維持到2019年1月1日。歐盟歡迎這一改進。附件一的“但書”4中的a項的范圍擴大了,在包含貨物清單的表格中包括“發(fā)動機、渦輪機和部件”。歐盟回顧說,該條款先前已被澳大利亞取消,參見初始報價和修訂報價之間的比較,歐盟要求澳大利亞澄清重新引入該條款的原因。歐盟注意到,澳大利亞應當限制例外情況,因為它們減少了《政府采購協(xié)定》的適用范圍?;诖耍瑲W盟回顧其關于2016年2月10日初始報價的注釋3、4.a、4.b、4.d(當前編號)的請求。

對澳大利亞第三次報價中的附件一及其“但書”, GPA締約方烏克蘭、歐盟所提出的上述問題,澳大利亞將會怎么樣進行答復,我將在后面的稿件中進行分析和介紹。


(未完待續(xù),敬請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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