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遼海:澳洲加入GPA所帶來的啟發(fā)(11)

谷遼海2022-09-03 09:23

谷遼海/文

姍姍來遲的答復

修訂過的報價提交后,時隔半個月,針對歐盟就澳洲初始出價的首次評議,澳大利亞第一次回應了歐盟的意見。我注意到,澳洲第一份申請入市清單是2015年9月8日通過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的。這之后,時隔五個月,歐盟于2016年2月10日第一次對澳洲的初步報價進行響應。對此,澳洲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一直沒有進行答復,一直到了2016年10月14日,才姍姍來遲開始答復歐盟。這時距離歐盟的第一次回應澳洲的日期,時間已經(jīng)過去了8個月。國際交往中的這種微妙關系,真是令人回味無窮。

2016年10月18日,應澳大利亞代表團的請求,WTO政府采購委員會將澳大利亞對歐盟首輪意見的書面答復轉(zhuǎn)給了GPA各個締約方,下面是分發(fā)的澳洲來文,所附的內(nèi)容系對歐洲聯(lián)盟問題的答復,系澳大利亞對歐盟就澳大利亞首次市場準入提議的初步評論的第一次進行回應。

在這份回應意見中,澳洲首先進行了下面的概述:

歐盟認為澳大利亞向GPA提交的第一份入市清單是一個好的報價,與澳洲在JAEPA(“澳大利亞與日本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中的承諾相當。然而,歐盟認為有必要進行一些修改。

對于歐盟提出的這些問題,澳大利亞代表團認為,應結(jié)合澳大利亞這次修訂過的提交書加以考慮,以補充澳大利亞清單中提供的信息以及對歐盟有關中央政府下級機構(gòu)采購的初始問題的答復(后者,我留在未來相應的主題進行論述)。

歐洲聯(lián)盟有關“中央政府實體及其但書”的意見,澳洲的回應答復很簡短,卻給人感覺特別精煉,將許多難以解釋不容易說清楚的問題,一筆帶過,引領人們向前看,不要再拘泥于過去的文書,應該就澳洲修訂后的報價進行分析、評論并提出建議,似乎要告訴歐盟代表團,現(xiàn)在再來討論第一份的出價已經(jīng)沒有任何實質(zhì)性意義了。

就歐盟評論澳洲初始報價中的其他問題,澳大利亞在2016年10月14日這次的答復回應中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講解。對此,我稍候一些日子會在附件二和附件三等其他附件的相關內(nèi)容逐一展開進行介紹、討論、分析。

歐盟及時回應

2016年12月20日,應歐洲聯(lián)盟代表團的請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以下信函。歐洲聯(lián)盟對澳大利亞2016年9月30日修訂要約的評論。

歐盟歡迎澳大利亞努力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贊賞澳洲于2016年9月30日提交修訂要約。歐盟在此提交其意見,要求澳大利亞進一步改進修訂報價。歐盟保留根據(jù)與澳大利亞的談判和GPA其他締約方的意見,撤回、修改、減少或延長其意見的權利,歐盟要求澳洲對修訂后的報價進行一些修改,以符合《政府采購協(xié)定》下歐盟承諾的水平。

我要說明的是,歐盟評論澳洲的第二輪報價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七的內(nèi)容,本人為了文章的主題和邏輯結(jié)構(gòu)以及論述解說本文主題的需要,目前僅圍繞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及其“但書”中的問題,而有關澳洲與GPA各締約方在附件二至附件七相關內(nèi)容中的討價還價,我計劃后續(xù)的稿件中逐漸展開。

以下是歐盟針對澳洲附件一的修訂評論和進一步改進要求。歐盟注意到,修訂要約中所載的實體名稱已作了若干改動。這些修改的理由是“政府機構(gòu)”的變化,對提供的覆蓋范圍沒有任何負面影響。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情況確實如此,仍然存在疑問?;诖耍瑲g迎澳大利亞作進一步解釋,以證實這一點。歐盟感到遺憾的是,澳大利亞在實體覆蓋范圍方面的改進有限。對于TP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xié)定)、KAFTA(韓澳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以及JAEPA(日澳經(jīng)濟伙伴關系協(xié)定,即兩國間的FTA)中提供的一些實體未包括在修訂后的報價中。 

歐盟請澳大利亞解釋具體的原因,并提供關于這些實體經(jīng)濟重要性的信息。歐盟還重申其在2016年2月10日首次報價意見中提出的建議,特別要求澳大利亞擴大報價范圍,包括次中央層級較低的實體,如城市和公共事業(yè)部門運營的公共實體(有關這方面的話題,在后續(xù)相關主題的稿件中,我會進行推薦和分析,在這里就不展開細述和討論)。

對澳大利亞的中央政府實體,歐盟注意到,這里只有63家實體,而澳大利亞在首輪出價中只有65家。澳大利亞犯罪追蹤局、家庭法院和聯(lián)邦巡回法院不再是這次修訂實體清單中的一部分。歐盟了解到,這些實體與澳大利亞初始要約中已經(jīng)涵蓋的實體合并,因此修訂要約中沒有減少覆蓋范圍。

澳大利亞對五個實體的名稱作了改動。歐盟重申其在關于旨在全面覆蓋中央一級實體的初步提議的意見中提出的要求。這次中央政府實體的“但書”中,引入了有關機動車輛采購的新注釋。

關于第一次報價中包含的“但書”注釋,未進行任何變更?;诖耍瑲W盟在2016年2月10日首次評論中有關“但書”2和3.a、3.b以及3.d的意見、建議仍然有效。其言外之意,雖然已經(jīng)進入第二輪的出價、回應、答復和再回應等討價還價的過程,歐盟似乎還是希望將首輪談判中所存在的各項質(zhì)疑解釋明白講述清楚,也就是說,第一階段的問題還是沒有根本解決。

烏克蘭的回應

緊隨歐盟前述回應之后,烏克蘭于2017年1月10日向WTO政府采購委員會遞交了一封信函,是對澳大利亞修訂要約的評論和質(zhì)疑。在介紹和分析烏克蘭信函之前,我們非常有必要了解這個國家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GPA)的來龍去脈。今年的俄烏沖突,使烏克蘭迅速成為世界上家喻戶曉的知名國家。

2007年12月,我國提交加入GPA申請后,我?guī)缀趺刻於荚陉P注GPA的相關信息,當時撰寫了一本書《走近WTO政府采購協(xié)定》,原計劃在我國加入GPA后出版,我這一等就過去了15年時間。盡管如此,我還是一直在積極研究GPA,而且很早就開始關注烏克蘭。

烏克蘭加入背景

2011年2月8日,烏克蘭向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的申請。烏克蘭圍繞其加入的相關問題以及入市清單應答,連同初始出價清單分別于2011年8月2日、2012年12月13日進行了遞交,由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給GPA各締約方。根據(jù)政府采購委員會2013年舉行的研討,烏克蘭于2014年3月7日分發(fā)了其第一份修訂后的提交書。政府采購委員會在2014年3月12日和2014年6月25日的會議上討論了這份修訂后的提交書。美國和中國臺北于2014年6月12日、日本于2014年7月21日先后分發(fā)了有關烏克蘭提交書的相關評論。2014年10月28日,烏克蘭通過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了其第二份訂正后的報價,在第二天的會議上初步討論了該提交書,新加坡分發(fā)了關于該提交書的書面評論。日本、加拿大、美國和瑞士等GPA締約方均提出了書面的意見和建議。

烏克蘭在2014年6月25日的會議上將其本國對政府采購相關立法情況告知委員會,該國新版的公共采購法已經(jīng)生效,其中考慮到了歐盟相關一攬子政府采購指令諸項規(guī)則和《政府采購協(xié)定》的要求。烏克蘭認為其公共采購立法是公開、透明、非歧視性的,完全符合《政府采購協(xié)定》。

在2014年10月29日的討論中,政府采購委員會要求烏克蘭盡快提供其相關立法的英語譯文,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對問題清單的最新答復。

在政府采購委員會2015年2月9日開始進行的會議周期間,除了進一步討論其第二次修訂提案外,烏克蘭非正式地向各方介紹了其第三次修訂報價草案的具體內(nèi)容。GPA締約方贊賞烏克蘭的積極參與及其進一步提高覆蓋率的意向。GPA一些締約方在要求進行一些額外修改的同時,表示希望烏克蘭能夠盡快加入。

隨后,2015年2月26日,加拿大、中國香港、日本的小組討論烏克蘭2015年4月27日的第三次修訂報價。2015年5月26日,加拿大分發(fā)了其對烏克蘭第三次修訂報價的進一步改進建議。與此同時,烏克蘭于2015年5月19日分發(fā)了其新版公共采購法的英文版本,并于2015年5月26日分發(fā)了其最終覆蓋范圍報價草案。在政府采購委員會2015年6月3日的會議討論過程中,烏克蘭發(fā)表了強有力的聲明,強調(diào)它現(xiàn)在已經(jīng)滿足了有關其市場準入提議的所有未決要求,并認為其立法完全符合《政府采購協(xié)定》的要求。對此,GPA各方確認,它們準備同意烏克蘭根據(jù)最后提交書草案中的條件加入GPA,但須履行必要的內(nèi)部協(xié)商程序。GPA締約方明確表示,它們希望看到烏克蘭迅速完成加入工作。之后,應政府采購委員會主席的要求,2015年7月9日分發(fā)了政府采購委員會有關烏克蘭加入問題的決定草案,供政府采購委員會在締約方完成必要的內(nèi)部程序后盡快通過。在政府采購委員會2015年9月16日的會議上,烏克蘭代表重申,烏克蘭迅速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對該國非常重要,是烏克蘭政府的優(yōu)先事項之一。烏克蘭政府和商業(yè)、公共治理界充分意識到加入GPA的義務和好處。加入GPA將有助于烏克蘭加強公共采購領域的善治;協(xié)助打擊腐敗;通過更多地使用電子采購方法,提高政府采購做法的透明度并使其系統(tǒng)現(xiàn)代化。

根據(jù)上述情況,政府采購委員會主席在總結(jié)討論時指出,GPA沒有任何一方對烏克蘭提議的加入條件表示任何保留;相反,烏克蘭的提交書得到了所有發(fā)言方的熱情支持?;诖?,關于烏克蘭加入條件的談判現(xiàn)已結(jié)束。正如他們所表示的那樣,剩下的只是幾個當事方完成必要的內(nèi)部協(xié)商。

2015年10月9日,政府采購委員會分發(fā)了有關烏克蘭加入GPA的訂正決定草案,2015年11月11日,政府采購委員會通過了上述有關烏克蘭加入的訂正決定草案。依照該決定,烏克蘭應在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即2016年5月11日之前提交加入書。這之后,烏克蘭及時提交加入GPA的文書,烏克蘭對委員會和WTO秘書處表示感謝,GPA的締約方熱烈祝賀烏克蘭的加入。

根據(jù)我上面的概述,從2011年2月8日開始,至2016年5月11日,烏克蘭加入GPA用了五年時間,整個談判過程非常曲折、坎坷。從其附件一的114個實體類型清單中,可見一斑。有關烏克蘭的“中央政府實體”承諾名單,詳見我在本文最后一部分所載。

來自烏克蘭的信函

2017年1月12日,WTO政府采購委員會公布下面的文件。有關澳大利亞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應烏克蘭代表團的請求,現(xiàn)分發(fā)2017年1月10日來自烏克蘭的以下信函,烏克蘭對澳大利亞修訂要約的評論:

烏克蘭感謝澳大利亞2016年9月30日提交其修訂要約。烏克蘭要求澳大利亞對其提交書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澄清和改進,本信函絕不影響烏克蘭在未來通過提交額外意見和問題尋求進一步改進的權利。

就澳大利亞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而言,烏克蘭希望澳大利亞澄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內(nèi)容:

問題一:

修訂要約附件一中提供的實體清單是否包括澳大利亞的所有中央政府實體。

a、如果是,請根據(jù)附件一.b注釋第1.段解釋哪些實體不在報價范圍內(nèi)。如果否,請?zhí)峁⒅醒胝畬嶓w從附件一所涵蓋實體清單中排除的理由和標準。

問題二:

烏克蘭希望澳大利亞解釋為何將附件一所列任何實體的機動車輛采購排除在《政府采購協(xié)定》的涵蓋范圍之外。

問題三:

烏克蘭希望澄清附件一注釋第4.d.段中提及的《政府采購協(xié)定》第三條安全和一般例外的第一款與澳大利亞工業(yè)能力計劃及其后續(xù)計劃和政策的關系?澳大利亞能否提供有關監(jiān)管澳大利亞工業(yè)能力計劃及其后續(xù)計劃和政策的立法信息,并說明上述計劃涉及哪些活動?

對于上面歐盟、烏克蘭所提出的問題,澳洲將如何進行答復,敬請繼續(xù)關注后續(xù)的稿件。

附:烏克蘭承諾的中央政府實體

烏克蘭的這份清單,系2016年5月18日承諾的附件一中的實體名單。但在今年戰(zhàn)火紛飛的情況下,如今的中央政府實體,是否與當年仍然保持一致,不得而知。所有的附件一內(nèi)容系我本人兩年前為了撰寫新版《WTO政府采購協(xié)定》而進行翻譯的一部分材料。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實體,擬獲取的貨物或服務,如果合同閾值達到或者超過13萬特別提款權,若采購建筑工程,合同閾值達到或者超過500萬特別提款權,就要接受GPA的管轄和約束。這份中央政府實體的名單非常詳細,實際上是劃分兩個部分,前半部分是從功能方面對中央政府實體進行界定,即一至六部分的解釋說明;后半部分從第一個實體“烏克蘭拉達(議會)辦公室”(Office of the Verkhovna Rada (Parliament) of Ukraine)開始,一直到第114個實體“切爾尼戈夫州政府(Chernihiv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結(jié)束,各實體的羅列方式是根據(jù)肯定性或指示性對清單進行排序。從首部的文字解釋說明,到后面的指示性羅列,表明烏克蘭是對公法管轄的機構(gòu)實施全覆蓋,沒有任何保留,這種做法非常干脆,沒有任何拖泥帶水。難怪所有GPA的締約方一致同意烏克蘭的加入。

附件一的第一部分:

1.授權管理烏克蘭議會、烏克蘭總統(tǒng)和部長內(nèi)閣的機構(gòu)。

2.各部、行政部門的其他中央機構(gòu)、在行政部門中央機構(gòu)制度中設立的政府機構(gòu)。

3.烏克蘭憲法法院、烏克蘭最高法院和高級專門法院。

4.烏克蘭憲法規(guī)定的機構(gòu)和組織,或烏克蘭部長內(nèi)閣的一部分,以及法律特別授權的從事情報活動的機構(gòu),以及被列為國家預算基金主要支出單位的機構(gòu)、機構(gòu)和組織,根據(jù)烏克蘭法律,如國家銀行、反壟斷委員會、烏克蘭檢察長辦公室、會計室等。

5.烏克蘭國家科學院和部門科學院。

6.屬于上市公司并由國家預算資助的其他單位。

附件一的第二部分:           

以下是中央政府實體的指示性清單:

1.烏克蘭拉達(議會)辦公室(Office of the Verkhovna Rada (Parliament) of Ukraine);

2.烏克蘭政府秘書管理部(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Secretariat of Government of Ukraine);

3.國務院(Department for State Affairs);

4.烏克蘭反壟斷委員會(The Antimonopoly Committee of Ukraine);

5.烏克蘭總檢察官辦公室(Office of General Prosecutor of Ukraine);

6.烏克蘭會計協(xié)會(Accounting Chamber of Ukraine);

7.烏克蘭國家安全和國防理事會秘書處(The Secretariat of Council for National Security and Defence of Ukraine);

8.高等司法委員會(High Council of Justice);

9.烏克蘭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 of Ukraine);

10.烏克蘭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Ukraine);

11.烏克蘭最高行政法院(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of Ukraine);

12.烏克蘭最高經(jīng)濟法院(Supreme Economic Court of Ukraine);

13.烏克蘭民事和刑事案件高級專門法院(High Specialized Court of Ukraine for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14.烏克蘭養(yǎng)老基金會(Pension Fund of Ukraine);

15.烏克蘭國家銀行(National bank of Ukraine);

16.烏克蘭農(nóng)業(yè)政策和糧食部(Ministry of Agrarian Policy and Food of Ukraine);

17.烏克蘭內(nèi)務部(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of Ukraine);

18.烏克蘭生態(tài)和自然資源部(Ministry of Ecology and Natural Resources of Ukraine);

19.烏克蘭經(jīng)濟發(fā)展和貿(mào)易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rade of Ukraine);

20.烏克蘭能源和煤炭工業(yè)部(Ministry of Energy and Coal Industry of Ukraine);

21.烏克蘭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Ukraine);

22.烏克蘭基礎設施部(Ministry of Infrastructure of Ukraine);

23.烏克蘭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 of Ukraine);

24.烏克蘭青年和體育部(Ministry of Youth and Sport of Ukraine);

25.烏克蘭國防部(Ministry of Defence of Ukraine);

26.烏克蘭教育和科學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 of Ukraine);

27.烏克蘭衛(wèi)生部(Ministry of Healthcare of Ukraine);

28.烏克蘭區(qū)域發(fā)展、建設和住房及公共服務部(Ministry of Regional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and Housing and Communal Services of Ukraine);

29.烏克蘭社會政策部(Ministry of Social Policy of Ukraine);

30.烏克蘭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of Ukraine);

31.烏克蘭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 of Ukraine);

32.信息產(chǎn)業(yè)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Policy);

33.烏克蘭國家法院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Courts of Ukraine);

34.烏克蘭國家航空管理局(State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Ukraine);

35.烏克蘭國家檔案局(State Archival Service of Ukraine);

36.烏克蘭國家執(zhí)法服務局(State Enforcement Service of Ukraine);

37.烏克蘭國庫署(State Treasury Service of Ukraine);

38.烏克蘭國家移民局(State Migration Service of Ukraine);

39.烏克蘭國家監(jiān)獄服務署(State Penitentiary Service of Ukraine);

40.烏克蘭國家監(jiān)管局(State Regulatory Service of Ukraine);

41.烏克蘭國家登記處(State Registration Service of Ukraine);

42.烏克蘭國家地質(zhì)礦產(chǎn)資源局(State Service of 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of Ukraine);

43.烏克蘭國家出口管制局(State Service of Export Control of Ukraine);

44.烏克蘭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of Ukraine);

45.烏克蘭國家統(tǒng)計局(State Statistics Service of Ukraine);

46.烏克蘭國家醫(yī)療藥物監(jiān)管局(State Service on medicine (drugs) and on Drug Control of Ukraine); 

47.烏克蘭國家運輸安全局(State Service of Ukraine on Transport Security);

48.烏克蘭國家食品安全和消費者保護服務(State Service of Ukraine on Food Safety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49.烏克蘭國家大地測量、制圖和地籍管理局(State Service of Ukraine on Geodesy, Cartography and Cadastre);

50.烏克蘭國家勞工局(State Service of Ukraine on Labour);

51.烏克蘭國家緊急事務部(51. State Emergency Service of Ukraine);

52.烏克蘭國家金融監(jiān)督局(State Service for Financial Monitoring of Ukraine);

53.烏克蘭國家財政署(State Fiscal Service of Ukraine);

54.烏克蘭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和塞瓦斯托皮爾市國家服務署(State Service of Ukraine on Autonomous Republic of Crimea and Sevastopil city);

55.烏克蘭退役軍人和反恐成員國家服務署(State Service for Veterans and Members of the Antiterrorist Campaign of Ukraine);

56.烏克蘭國家公路管理局(State Agency of Roads of Ukraine);

57.烏克蘭國家水資源局(State Water Resources Agency of Ukraine);

58.烏克蘭國家能效和節(jié)能署(State Agency on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Saving of Ukraine);

59.烏克蘭電子政府國家服務署(State Agency of Electronic Government of Ukraine);

60.烏克蘭國家森林資源局(State Agency of Forest Resources of Ukraine);

61.烏克蘭頓巴斯重建國家服務署(61. State Agency of Ukraine on Donbas Reconstruction);

62.烏克蘭國家儲備局(State Agency of Reserves of Ukraine);

63.烏克蘭國家漁業(yè)局(State Agency of Fisheries of Ukraine);

64.烏克蘭劃設禁區(qū)國家管理局,切爾諾貝利區(qū))(The State Agency of Ukraine for an Exclusion Zone,Chernobyl zone);

65.烏克蘭國家電影管理局(State Agency of Ukraine for Cinema);

66.烏克蘭國家航天局(State Space Agency of Ukraine);

67.烏克蘭國家建筑和施工監(jiān)察署(State Architectural and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of Ukraine);

68.烏克蘭國家環(huán)境監(jiān)察部(State Environmental Inspection of Ukraine);

69.烏克蘭國家教育監(jiān)察委員會(State Inspection of Education in Ukraine);

70.烏克蘭國家能源監(jiān)管局(State Inspection of Energy Supervision of Ukraine);

71.烏克蘭核監(jiān)管局(State Inspection of Nuclear Regulation of Ukraine);

72.烏克蘭國家財政檢查局(State Financial Inspection of Ukraine);

73.烏克蘭國家邊防局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Border Guard Service of Ukraine);

74.烏克蘭國家電視廣播委員會(State Committee for Television and Radio Broadcasting of Ukraine);

75.烏克蘭國家財產(chǎn)基金會(State Property Fund of Ukraine);

75.烏克蘭國家財產(chǎn)基金會(State Property Fund of Ukraine);

76.烏克蘭國家特別通信和信息保護局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Service for Special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f Ukraine);

77.烏克蘭國家公務員事務局(National Agency of Ukraine on Civil Service);

78.烏克蘭國家記憶研究所(Ukrainian Institute of National Memory);

79.烏克蘭國家電視和廣播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on Television and Radio of Ukraine);

80.烏克蘭國家通信和信息化管理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State Regulation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zation of Ukraine);

81.烏克蘭國家能源和公用事業(yè)管理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State Regulation of Energy and Communal Utilities of Ukraine);

82.烏克蘭國家證券和股票市場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Securities and Stock Market of Ukraine);

83.烏克蘭國家金融服務市場監(jiān)管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Stat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s of Ukraine);

84.臨時殘疾社會保險基金會(Social Insurance Fund for Temporary Disability);

85.工傷社會保險基金會(Social Insurance Fund for Industrial Accidents);

86.烏克蘭安全局(Security Service of Ukraine);

87.中央選舉委員會(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88.烏克蘭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Ukraine);

89.烏克蘭國家醫(yī)學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of Ukraine);

90.烏克蘭國家農(nóng)業(yè)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of Ukraine);

91.文尼察州政府(Vinnytsia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92. 沃倫州政府(Volyn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93. 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州政府(Dnipropetrovsk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94.頓涅茨克州政府(Donetsk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95.日托米爾州政府(Zhytomyr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96.外喀爾巴阡州政府(Transcarpathian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97.扎波羅熱州自治區(qū)政府(Zaporizhzhya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98.伊萬諾-弗蘭科夫斯克州政府(Ivano Frankivsk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99.基輔州政府(Kyiv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0.基洛沃格勒州政府(Kirovohrad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1.盧甘斯克州政府(Luhansk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2.利沃夫州政府(Lviv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3.尼古拉耶夫州政府(Mykolayiv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4.敖德薩州政府(Odessa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5.波爾塔瓦州政府(Poltava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6.羅夫諾州政府(Rivne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7.蘇梅州政府(Sumy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8.捷爾諾波爾州政府(Ternopil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09.哈爾科夫州政府(Kharkiv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10.阿克托貝州政府(Kherson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11.赫梅利尼茨基州政府(Khmelnytsky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12切爾卡瑟州政府(Cherkasy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13. 切爾諾夫策州政府(Chernivtsi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114. 切爾尼戈夫州政府(Chernihiv Provi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未完待續(xù),敬請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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