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校長作證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權(quán)利的界限

胡泳2024-02-15 10:06

經(jīng)濟觀察報 胡泳/文

第一修正案的當代性

2023年12月5日,賓夕法尼亞大學的伊麗莎白·馬吉爾(ElizabethMagill)、哈佛大學的克勞丁·蓋伊(ClaudineGay)和麻省理工學院的莎莉·科恩布魯斯(SallyKornbluth),三位美國頂尖大學的校長在眾議院教育和勞動力委員會舉行的題為“讓校園領(lǐng)導(dǎo)負起責任并對抗反猶主義”的聽證會上作證。

聽證會即將結(jié)束時,紐約州共和黨眾議員埃莉斯·斯特凡尼克(EliseSte-fanik)問馬吉爾:“呼吁對猶太人進行種族滅絕,這是否構(gòu)成欺凌或騷擾?”馬吉爾回答說:“如果是有針對性的、嚴重的、普遍的,那就是騷擾。”“所以答案是肯定的?”斯特凡尼克追問。馬吉爾用謹慎的聲音說:“這個判定取決于具體情況。”

“在哈佛,呼吁對猶太人進行種族滅絕是否違反了哈佛關(guān)于欺凌和騷擾的規(guī)定?”斯特凡尼克把矛頭轉(zhuǎn)向蓋伊。蓋伊回答:“有可能,這取決于具體情況。”

這一交鋒在社交媒體上掀起了軒然大波,激怒了這兩所大學的許多師生、校友和捐資人,也受到兩黨政治人物的廣泛譴責,甚至連白宮發(fā)言人都出面抨擊了大學校長們的證詞。

億萬富翁對沖基金經(jīng)理、哈佛校友比爾·阿克曼(BillAckman)呼吁三位校長辭職。“為什么反猶主義在校園和世界各地爆發(fā)?因為有像蓋伊、馬吉爾和科恩布魯斯校長這樣的領(lǐng)導(dǎo)人,她們認為種族滅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它‘取決于語境’以及‘言論是否會轉(zhuǎn)化為行為’,即是否真的殺害猶太人。”阿克曼在社交媒體X上寫道,“這可能是國會有史以來最非同尋常的證詞。她們都必須蒙羞辭職。”

作為各自領(lǐng)域的杰出學者,三位校長沒有抓住問題的道德核心,而是堅持精心設(shè)計的律師式回答,這似乎凸顯了美國精英大學領(lǐng)導(dǎo)人的麻木與無知。然而,校長們的確掉入了一個陷阱:斯特凡尼克將“種族滅絕”定義為抵抗以色列。她堅持說,“呼吁起義”就是呼吁“對猶太人實施種族滅絕”。所以,她對校長們提出的問題實際上是有傾向性的。

事實上,使用“起義(intifada)”作為“種族滅絕(genocide)”的同義詞看起來非??梢伞0屠账固沟膬纱纹鹆x(1987-1993年和2000-2005年)主要是自發(fā)起義,是對以色列占領(lǐng)的集體憤怒的產(chǎn)物。第一次起義主要是非暴力形式的公民抗命。第二次起義比第一次暴力得多,主要由哈馬斯組織了138起自殺式爆炸。無論哈馬斯的戰(zhàn)術(shù)如何墮落,兩次起義都不帶有種族滅絕的企圖。

蓋伊并未對斯特凡尼克的定義提出異議,而是說:“這種仇恨、魯莽、攻擊性的言論讓人深惡痛絕。”她本可以回答:“所有要求種族滅絕的呼聲在道德上都是令人憎惡的,即使有些呼聲可能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呼吁起義與呼吁種族滅絕是兩碼事。”相反,她在聽證會上支支吾吾,閃爍其詞。

讓三位校長備受指責的是一段只有幾十秒的對話,在那段對話里,我們看到幾位校長面對“呼吁對猶太人實行種族滅絕”是否違反校規(guī)的提問躊躇不決。這幾十秒對話讓人忘記了整個國會質(zhì)詢長達數(shù)小時,而在聽證會開始時,三位校長均明確表態(tài),譴責反猶主義和仇恨言論,同時堅定捍衛(wèi)言論自由。

她們應(yīng)該明白,往往是脫離語境的片段,而不是整個聽證會的證詞,才最容易被病毒式傳播。在流傳的片段當中,她們沒有以明確的譴責來回應(yīng)有關(guān)種族滅絕的呼吁,而是反復(fù)暗示,她們的行動受制于捍衛(wèi)言論自由的需要。

問題是,美國大學一直是言論自由的欠佳實踐者,哈佛大學更是如此。根據(jù)言論自由組織“個人權(quán)利與表達基金會”(Fire,FoundationforIndi-vidualRightsandExpression)的統(tǒng)計,根據(jù)大學的言論守則、學生對校園言論自由氛圍的看法以及其對待持不同意見的教授、學生和演講者的態(tài)度,哈佛大學是美國大學中審查最嚴厲的大學。

大學的批評者觀察到,當有人表達某些不受歡迎的觀點時,包括哈佛大學、賓夕法尼亞大學和麻省理工學院在內(nèi)的大學管理人員會迅速訴諸言論守則;而當他們更同情相關(guān)言論時,馬上會為其披上言論自由的外衣。對類似做法的常見形容是“虛偽”或者“雙重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大學認真致力于言論自由,這一原則就必須適用于所有有爭議的觀點,包括涉及種族和性別的煽動性問題,以及涉及聘用或招募思想多元化的師生群體的問題。另一方面,如果大學想繼續(xù)禁止和懲罰那些被認為具有攻擊性的言論,那么該規(guī)定也必須適用于所有攻擊性言論,包括呼吁消滅以色列或支持違反國際法的抵抗。

聽證會舉行后不到一周,馬吉爾和賓夕法尼亞大學校董會主席斯科特·博克(ScottBok)就被迫辭職。新年伊始,蓋伊也宣布辭職。在辭職之前,馬吉爾和蓋伊都進行了公開道歉。對這樣的結(jié)果,很自然地,有人歡呼,“DEI(Diversity,Equity,Inclusion,多元、公平以及共融的簡稱)、覺醒派、反猶主義和大學精英主義鎩羽而歸”,保守派評論員莉茲·惠勒(LizWheeler)寫道。有人憤怒,“馬吉爾的辭職是對學術(shù)自由的打擊。賓大只不過是一個洞穴——又一個向憤怒的暴民屈服的著名美國機構(gòu)”,新聞自由網(wǎng)站TheFreePress的編輯彼得·薩沃德尼克(PeterSavodnik)如此指責。哈佛大學政府學教授萊恩·伊諾斯(RyanEnos)在蓋伊辭職后評論道:“我為哈佛和高等教育感到悲哀。哈佛受到暴民統(tǒng)治的攻擊,我們應(yīng)該警惕。”

事態(tài)發(fā)展非常迅速,出席聽證會的三位校長已有兩位離任。這一轟動全美的事件不僅揭示了美國的民選官員和普通民眾對大學中受保護的言論自由的概念了解有多么少,也表明,在一個長期自認為自由的社會中,人們對保護所有思想和觀點(甚至是被廣為鄙視的思想和觀點)的價值的信心正在減弱。

該事件亦使第一修正案問題變得直接且當代。

語境的確很重要

事后來看,情況相當明顯:三校長走進了斯特凡尼克精心布置的陷阱——即使是從象牙塔里也應(yīng)該提前看到的陷阱。

她反復(fù)問校長們本質(zhì)上相同的問題:呼吁在你們的校園里對猶太人進行種族滅絕是否構(gòu)成欺凌和騷擾?她要求回答“是或否”。通過提出籠統(tǒng)、概括的問題,且問題中的用語可以包含不同的定義,她成功地使校長們在種族滅絕問題上顯得模棱兩可或含糊不清。

說這是一個“提問陷阱”,原因有幾點。

第一點是,自2023年10月7日哈馬斯對以色列發(fā)動襲擊以來,沒有任何證據(jù)表明,有人呼吁在美國任何公共或私人校園內(nèi)對猶太人進行種族滅絕。斯特凡尼克的問題暗示此類呼吁很常見,但她并沒有拿出證據(jù)。

甚至就連“種族滅絕”這個詞也是不無爭議的(比如,它幾乎同樣多地應(yīng)用于以色列及其敵人身上),更別說“只有一種解決方案:起義、革命”等更含糊的短語必然會帶來更多層次的背景。支持“起義革命”的學生組織實際上發(fā)表的聲明宣稱“從河流到海洋,巴勒斯坦將是自由的”。這樣的短語在不同的語境下的確會引起爭議或冒犯某些人,但它們本質(zhì)上并不是種族滅絕的。

如果學生們在和平抗議活動中高呼“從河流到海洋”這樣的反以色列口號,那么這種言論本身是受保護的政治言論。即使有些人將這句話理解為呼吁摧毀以色列——蓋伊在一封郵件中就明確譴責了這句有幾十年歷史的親巴勒斯坦的歌謠,她寫道,“對很多人來說,這句歌謠意味著將猶太人從以色列鏟除”——但它仍然是受保護的政治言論。然而語境是決定性的:如果同樣的言論是在抗議活動演變成暴力的過程中,由一名學生或一個團體針對一名特定的猶太學生而發(fā)表,再加上其他不受歡迎的行為,那就可以說構(gòu)成了歧視性騷擾。

如果哈佛、麻省理工學院和賓夕法尼亞大學選擇接受第一修正案約束(它們都是私立大學,與公立大學不同,它們擁有制定自己的言論政策的自由),三位校長具有爭議的回答將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確的。在禁止言論方面,即使是最惡劣的言論形式,語境也很重要。

第一修正案的例外情況很少,范圍很窄,而且是由先例仔細界定的。但它們確實存在,每一個都有充分的理由。

可以從最基本的開始:暴力從來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如果校園抗議活動演變成暴力,任何參與暴力的人都應(yīng)被逮捕并面臨刑事起訴。對其他人進行身體攻擊是違法的,同樣,對其他人進行身體限制也是違法的。

正如暴力不受保護一樣,真實威脅和恐嚇也不受保護。真實威脅是“對特定個人或群體實施非法暴力行為意圖的嚴重表達”??謬?ldquo;是真實威脅的一種,即說話者直接對一個人或一群人發(fā)出威脅,意圖使受害人害怕身體受到傷害或遭遇死亡”。

重要的是,執(zhí)法當局在懲罰真實威脅或恐嚇行為時,并不需要看說話者是否真的打算使用暴力。美國最高法院在2023年早些時候的“Countermanv.Colorado”(康特曼訴科羅拉多地方法院)一案中闡明,當說話者知道或“有意無視”他的交流可能被視為威脅使用暴力的重大風險時,他就超越了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范圍。

2023年10月31日,康奈爾大學的一名學生因涉嫌在網(wǎng)上發(fā)帖威脅校內(nèi)的猶太學生而被捕。這名學生說他將“帶一支沖鋒槍到校園,射殺你們這些豬一樣的猶太人”。這構(gòu)成了真實威脅:無論是從表面還是從上下文來看,它都嚴重表達了對一群人實施非法暴力的意圖。作者在張貼此文時,無視它會被視為暴力威脅的明顯風險,因此他不會受到保護。

煽動——“旨在煽動或引發(fā)迫在眉睫的非法行為,并且可能煽動或引發(fā)此類行為”的言論——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說話者必須有意讓其聽眾立即違法,而且聽眾必須有這樣的心理準備。這是一個必然很高的標準,與真實威脅和恐嚇一樣,確定言論是否構(gòu)成煽動需要仔細考慮背景情況。就校園抗議活動而言,校園演講者勸說聽眾采取攻擊路人的行為,可能會被視為煽動而依法受到懲罰。

接受聯(lián)邦資助的高等院校——絕大多數(shù)的公立和私立校園——也必須維護和執(zhí)行禁止基于某些受保護階層身份的歧視性騷擾的政策。例如,1964年《民權(quán)法案》第六章禁止基于種族、膚色和民族血統(tǒng)的歧視,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禁止基于性別的歧視。聯(lián)邦法院的解釋是,要求接受聯(lián)邦資助的高等院校禁止和處理歧視性騷擾行為,即嚴重、普遍和客觀上令人反感的有針對性的行為,以至于剝奪了目標對象接受教育的機會或利益。

歧視性騷擾標準必然很高,但也絕非不可逾越。不幸的是,在當下這個充滿爭議的世界,很容易想象到,學生會因為他們被認為或?qū)嶋H具有的民族血統(tǒng)、共同的祖先、或與某一具有主導(dǎo)宗教或獨特宗教身份的國家的聯(lián)系而成為騷擾的目標。

當這種情況發(fā)生時,如果騷擾極其嚴重、普遍、客觀上具有攻擊性,以至于目標學生無法獲得教育機會或利益——比如說,無法上課或訪問圖書館——就需要教育機構(gòu)做出回應(yīng)。如果高校未能采取行動解決此類歧視性騷擾,則違反了聯(lián)邦法律。

僅憑言論并不構(gòu)成騷擾。要構(gòu)成騷擾,需要看語境。正如美國律師協(xié)會2011年發(fā)表的一篇文章所說:“關(guān)鍵在于語境,語境有助于確定,根據(jù)學校政策,行為是否可以被起訴,或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因此,不論社交媒體或政界對三位校長的回答有多么反感,她們最初的反應(yīng)是正確的。如果斯特凡尼克和她的同事們花點時間熟悉有關(guān)言論自由的美國現(xiàn)行法律,并根據(jù)“騷擾”的法律定義來提出他們的問題,就會發(fā)現(xiàn)三位校長的觀點是符合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馬吉爾和蓋伊準確地反映了確定自由言論何時越界成為被禁止的騷擾、威脅或暴力所需的復(fù)雜分析。

令人憎惡的言論是否需要保護

說斯特凡尼克是設(shè)置陷阱的第二點原因是,她的問題不能只用“是”或“否”來回答。在聽證會上,國會委員會的許多議員在質(zhì)詢中更感興趣的是被輕易傳播的宣傳語,而不是真實的證據(jù)或復(fù)雜的敘述。他們要的是血腥,而不是微妙。三位校長試圖用一種學術(shù)邏輯和法律語境來教育攻擊者,但徒勞無功。

公立大學作為國家行為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約束,接受聯(lián)邦資助的私立大學也是如此。絕大多數(shù)私立大學將保障言論自由和學術(shù)自由作為其核心使命的一部分。根據(jù)傳統(tǒng)和設(shè)計,美國大學正是可以發(fā)表令人憎惡的觀點的地方。

這些言論可能會冒犯和恐嚇他人,但它們往往是情緒激動的政治言論的一部分。事實上,此種言論應(yīng)該成為辯論和駁斥現(xiàn)今最糟糕觀點的機會,而不是對其進行壓制。憲法第一修正案要求公眾可以對這些觀點進行審視和批評,而教育本身的一部分目的也是為此:高等院校應(yīng)堅守第一修正案自由的基本原則,而不是懲罰某些言論,更多而不是更少的言論才會帶來健康的民主。正如麻省理工學院的科恩布魯斯校長所說:“有問題的言論需要通過其他言論和教育來應(yīng)對。”

美國大學教授協(xié)會(AAUP,TheAmerican Association ofUniversityProfessors)三十年前就通過了《表達自由與校園言論守則》(OnFreedomofExpression and Campus SpeechCodes),強調(diào)說:“思想和表達自由對任何高等學府都至關(guān)重要”,為的是激發(fā)“能夠引起最強烈熱情的有關(guān)社會、經(jīng)濟和政治問題的積極辯論。在此過程中,可能會有一些觀點在許多人看來是錯誤的、令人不快的或帶有冒犯性的。而這就是自由篩分和精選思想的本質(zhì)”。

“在一個自由開放的校園里,任何觀點都不能被禁止或阻礙。沒有什么觀點或信息因其十分可憎或令人不安而不能表達。對與大多數(shù)人不同的人的敵意或不寬容(尤其是看似得到學校縱容的情況下)可能會削弱社區(qū)新成員的信心。”

AAUP承認,“面對言語攻擊和仇恨語言的使用,一些校園感到有必要禁止發(fā)表種族主義、性別歧視、仇視同性戀或貶低族群的言論,以及騷擾他人的行為或舉止。有若干理由支持禁止此類言論。作為此類言論受害者的個人和團體感到憤怒是可以理解的。他們聲稱,假如因污蔑和侮辱而產(chǎn)生的恐懼、緊張和沖突造成不利于學習的環(huán)境,無論少數(shù)群體還是多數(shù)群體的學業(yè)進步都可能受到影響”。

然而,即便“這些論點基于營造尊重和歡迎所有人的氛圍的需要,在學術(shù)界引起了強烈共鳴”,但想要制定某種規(guī)則,根據(jù)內(nèi)容對言論加以禁止或懲罰,依然無法被證明為合理。

AAUP雄辯地說:“如果一所高等學府聲稱擁有禁止思想觀念的權(quán)力,那么它將無法實現(xiàn)自己的使命——而種族或族群的毀謗、性別歧視的蔑稱或同性戀的侮辱幾乎總是在表達觀點,無論多么令人厭惡。事實上,大學如果禁止任何觀念,就會樹立一個嚴重違背其學術(shù)使命的榜樣。”

最后,AAUP指出:“[對]一些支持言論守則的人來說,像這樣的措施——依靠說服而不是制裁——可能顯得不夠。但正如霍姆斯大法官(JusticeHolmes)所說,表達自由要求容忍‘我們憎惡的思想’。這一基本原則不會因為要求壓制仇恨言論者的聲音或順應(yīng)來自學術(shù)界的要求而改變。言論自由不僅僅是教育事業(yè)的一個方面,需要與其他理想目標進行權(quán)衡。它根本就是學術(shù)事業(yè)本身的先決條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仇恨言論”并非第一修正案的術(shù)語。在西方國家中,美國幾乎是唯一一個不懲罰仇恨言論的國家。所謂仇恨言論,是基于種族、宗教、性別、民族或性取向煽動針對個人或群體的仇恨的口頭或書面信息。加拿大、英國、丹麥、挪威、德國和新西蘭都有相應(yīng)規(guī)范,《公民權(quán)利和政治權(quán)利國際公約》也要求簽署國通過這類法律。

問題是,“仇恨言論”和“煽動敵意”的范圍可能過大,也可能會被濫用于政治目的。監(jiān)管“仇恨言論”(一個本質(zhì)上模糊且主觀的標簽)的權(quán)力,對于那些想要借口消除他們厭惡的觀點的人來說是一份禮物。

仇恨言論法的執(zhí)行記錄,包括在歐洲的執(zhí)行記錄表明,這種審查制度在制止歧視和暴力方面充其量是無效的,最壞的情況是適得其反。正如魏瑪時代的限制并沒有避免納粹主義一樣,德國目前嚴格的審查制度未能防止惡毒、暴力的反猶主義,也未能防止針對其他少數(shù)群體的歧視或暴力。歐洲議會承認,盡管至少自20世紀80年代起就開始實施嚴格的仇恨言論法,但歐盟的仇恨言論和仇恨犯罪仍在增加。雖然其意圖是積極的,但這種審查制度不僅扼殺了民主話語,而且也未能壓制令人反感的觀點。

所以,美國憲法堅持自己的傳統(tǒng),不是因為懷疑仇恨言論的傷害性,而是因為美國社會更害怕審查。在美國大學校園里,許多學生出于值得稱贊的本能而想要限制言論。他們希望保護各種群體免受仇恨言論的傷害,希望為所有人創(chuàng)造一個包容的社區(qū)。然而對仇恨言論的回應(yīng)不能是禁止和懲罰,因為它是違憲的。美國大學必須找到其他方法來創(chuàng)建包容性社區(qū)。

大學校園內(nèi)對第一修正案態(tài)度的轉(zhuǎn)變

國會議員的質(zhì)詢是設(shè)置了陷阱的第三個原因是,許多大學采用的總體行為守則使情況變得復(fù)雜,這些守則往往涉及限制言論。

私立大學都有言論守則,允許他們對某些言論進行懲罰。公立大學通常必須對校園內(nèi)的言論適用更廣泛的憲法標準,但私立大學的校園法規(guī)則試圖解決言論自由權(quán)與學校教育使命之間的沖突。三位大學校長束手無策、過度法律化的回應(yīng)表明,這種平衡言論與安全的嘗試如何會造成混亂、沖突,并為基于學術(shù)時尚而非自由開放辯論價值觀的選擇性執(zhí)法提供機會。

換言之,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盡管大學制定了行為守則,但它們在應(yīng)用這些守則時是有選擇性的,而且還往往利用選擇性執(zhí)法來推動政治議程。比如,在涉及種族和性別的情況下,學校會迅速警告、限制或懲罰管理者認為具有冒犯性的言論。

而言論自由背后的“基本原則”是,言論不得因其他人認為具有冒犯性而受到限制:“作為一個國家,我們選擇……保護有關(guān)公共議題的甚至是傷害性的言論,以確保我們不會扼殺公眾辯論。”(引自2011年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中,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撰寫的主要意見書)沒有什么地方比在大學校園里更需要堅持這一原則,因為在課堂和學校廣場上,辯論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異議和沖突都很常見。

最高法院拒絕對冒犯性詞語進行刑事制裁時還有這樣一種認識:“許多語言表達具有雙重交流功能:它不僅傳達能夠相對精確地予以超然闡釋的想法,而且還傳達無法表達的情感。事實上,詞語的選擇往往既是出于它們的情感力量,也是因為它們的認知力量。我們不能認可這樣一種觀點,即憲法雖然關(guān)心個人言論的認知內(nèi)容,但卻很少或根本不考慮情感功能。而實際上,情感功能往往可能是所要傳達的整體信息中更為重要的因素。”(引自1971年科恩訴加利福尼亞案中,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大法官的主要意見書)

就在上述意見書中,哈倫大法官說了一句名言:“一人的粗俗就是另一人的抒情,這是常有的事。”他還說:“有時空氣中似乎充斥著嘈雜的言語,但這并不是軟弱的表現(xiàn),而是力量的象征。”

要理解美國當下方興未艾的文化戰(zhàn)爭的憲法規(guī)則,就必須明白美國法律的目標是保障美國人的自由和安全,但不是他們的舒適度。正如最高法院在1982年處理冷戰(zhàn)期間禁書爭議的島樹學區(qū)訴皮科 (IslandTreesSchoolDistrictv.Pico)案中所言,即使年輕學生也享有言論自由的原因之一是為了讓其“積極有效地參與多元化、經(jīng)常充滿爭議的社會,他們很快將成為其中的成年成員”。校園內(nèi)的觀念市場如此重要,以至于最高法院一再裁定“教師和學生必須始終保持探究、學習和評估的自由,以獲得新的成熟和理解;否則我們的文明就會停滯不前甚至消亡。”(引自1967年凱伊西安訴紐約州立大學委員會案中,小威廉·約瑟夫·布倫南大法官撰寫的主要意見書)

這就是為什么大學的主要作用應(yīng)該是為公開辯論創(chuàng)造一個避風港——一個安全的空間,強調(diào)傾聽和相互尊重,如果不是達成一致的話。如果試圖區(qū)分高價值和低價值的言論,或選擇通過限制其他群體的言論來保護特定群體,就會走上一條危險的道路。

特別是,很可能會出現(xiàn)一種法學家尤金·沃洛克(EugeneVolokh)所命名的“審查嫉妒”現(xiàn)象。如果人們認為言論受到廣泛接受的言論自由規(guī)范的保護,他們有時可能愿意容忍他們認為具有攻擊性和邪惡的言論。但一旦某些觀點受到壓制,其他觀點的敵人可能會想:為什么我們譴責的觀點不被壓制呢?這種錯位的平等壓制愿望是一種強大的心理力量,也是狹隘的言論限制最終可能導(dǎo)致更廣泛的言論限制的一種方式。

今日的美國年輕人通過各種方式從成年人那里得到了一致的信息:生命是危險的,傷害不僅來自陌生人,也來自彼此。政客們也不斷傳播這樣的信念:政府無法幫助整個社會,而只能防范威脅。這一切都使本應(yīng)準備進入成年生活的年輕人陷入幼稚化的狀態(tài)。

此種幼稚化無助于學生未來的職業(yè)生活,因為職場上往往需要與自己認為不合意或錯誤的人和想法進行智力接觸。大學的目的應(yīng)該是讓學生在身體上安全,但在智力上不安全,也即迫使學生面對他們強烈不同意的想法。過度的保護只會教導(dǎo)學生進行病態(tài)思考。他們可能力圖避免疼痛和敏感,然而無論這種想法有多么合理,都可能成為成長、學習和社區(qū)的障礙。

雖然可以看到國家審查制度和大學言論守則為校園言論自由帶來的威脅,但一些學者認為最具破壞性的形式是自我審查。例如,加州州立大學薩克拉門托分校的憲法專家哈里·布萊恩(HarryBlain)就認為,學生的自我審查是“最普遍、最棘手的問題”。這導(dǎo)致課堂對話的沉默效應(yīng),既因為學生沒有接觸到具有挑戰(zhàn)性的觀點,也因為他們不曾學習如何向持不同觀點的人提出異議和發(fā)起辯論。

可是,像布萊恩教授這樣的第一修正案信奉者恐怕需要面對一個現(xiàn)實:下一代對第一修正案的看法正在改變。根據(jù)2018年蓋洛普-奈特基金會對美國大學生進行的一項調(diào)查,近90%的學生認為保護言論自由對美國民主非常重要或極其重要,超過80%的學生認為促進包容和多元化社會也同樣重要。然而,當被迫做出選擇時,大多數(shù)學生表示多樣性和包容性比言論自由更重要,但不同人群的意見差異很大。

那些屬于歷史上或眼下處于權(quán)力地位的群體的學生——白人、男性或共和黨學生——傾向于贊成言論自由,而近三分之二的黑人、女性或民主黨學生贊成包容性。不管是哪個人群,大多數(shù)學生認為仇恨言論不值得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對許多學生來說,問題并不僅僅在于仇恨言論,而在于造成傷害的言論。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教授約翰·維拉森諾(JohnVillasenor)表示:“今天的學生往往對第一修正案有著比實際情況更狹隘的解釋。存在這樣一種觀念,允許說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應(yīng)根據(jù)其對聽眾的影響來判斷。”學生相信,防止傷害與捍衛(wèi)言論自由權(quán)利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因此,他們在校園中聲稱受到傷害,從而時常導(dǎo)致對話中斷,或某門課程無法教授。

對于何為可能帶來傷害的言論,標準既模糊又寬泛。雖說如此,應(yīng)該禁止傷害性或冒犯性言論的想法在美國校園中盛行:400多所頂尖大學中,大約63%的大學維持著違反第一修正案的言論守則。

這一代人正在為如何成為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和多元化的校園,以及又如何成為一個開放的社會和開放的校園等真正深刻的問題而掙扎。這樣的沖突說明了,不同時代的人在如何定義言論自由以及在對絕對保護言論自由的重視程度上存在著明顯的分歧,尤其是在人們對心理健康問題越來越敏感的今天。

關(guān)鍵在于在堅持開放、不受限制的辯論的同時,確保學生不會因意見不同的人存在而擔心自己的安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院長、研究第一修正案的最重要的法律學者之一歐文·切莫林斯基(ErwinChemerinsky)指出:“第一修正案——以及學術(shù)自由——的核心原則是,所有的思想和觀點都可以表達。有時,我們可能會認為這些思想和觀點是崇高的、促進平等的。有時,它們可能是我們深惡痛絕的。但如果我們授權(quán)政府或校園管理部門限制言論,明天受限制的可能就是我們的言論。”

對美國的大學而言,最好回顧一下耶魯大學1974年倡導(dǎo)表達自由的伍德沃德報告(WoodwardReport):“智力成長和發(fā)現(xiàn)的歷史清楚地表明了對不受約束的自由的需要,即思考不可思議之事、討論不可言喻之事和挑戰(zhàn)不可挑戰(zhàn)之事的權(quán)利。限制表達自由是對知識自由的雙重打擊,因為無論誰剝奪了他人發(fā)表不受歡迎觀點的權(quán)利,誰也就剝奪了他人聽取這些觀點的權(quán)利。”

而對美國的學生而言,值得牢記盧梭的教誨:“自由是一種難以消化的食物,需要良好結(jié)實的消化功能。”

(作者為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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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經(jīng)濟觀察報特約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