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阿里女員工案看猥褻違法與犯罪的界限

金澤剛2021-09-08 13:10

金澤剛/文 2021年9月6日,“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有了新進展。據(jù)濟南槐蔭區(qū)人民檢察院通報,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濟南公安槐蔭區(qū)分局也通報稱: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并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該通報一出,就有網友表示“看不懂”,為何“強制猥褻不構成犯罪”?究竟是否有猥褻,猥褻了為何又不構成犯罪?

的確,從涉嫌強制猥褻,到不構成犯罪,再到因猥褻婦女被拘留,這三者之間存在一定落差,但在法律上,只要認清治安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與銜接,問題就容易厘清了。

刑法以犯罪為規(guī)制對象,而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一般違法行為不應受刑罰處罰,可以受行政法或者其他法律“管制”。也就是說,在法律體系中,刑法要審慎、謙抑,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難以發(fā)揮作用,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這就意味著刑法與其他法律隱含一個銜接的過程,最典型的就是治安違法與刑事犯罪,即行政處罰與刑罰制裁的關系。一般說來,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一旦手段、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就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例如這次阿里員工被侵害一案,王某文究竟是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普通猥褻行為,還是因強制猥褻構成了犯罪,這正是檢察機關審查本案的關鍵。

就本案涉及的猥褻行為而言,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又規(guī)定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比上述猥褻違法與犯罪的規(guī)定,強制猥褻犯罪主要是在行為手段與性質上有更高的要求。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的界定,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說明對犯罪的評價,既是案件主客觀因素的統(tǒng)一,也是危害行為質與量的統(tǒng)一。

同樣的,要判斷和處理這起案件,必須查明王某文是否實施了猥褻行為,其猥褻行為又是否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具體而言,主要可考慮猥褻行為是否伴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猥褻行為持續(xù)時間的長短、行為人主觀惡性以及人身危險性大小,以及猥褻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帶來的傷害程度等。

根據(jù)目前披露的信息,從阿里女員工周某的自述,到王某文妻子的質疑,似乎都與警方經過調查取證后的情況有出入。如警方否認了周某被迫出差、被灌酒等說法,周某還主動“與張某聯(lián)系并告知房間號碼”,酒店經過周某同意配的鑰匙等。王某文的妻子所言,如“周某借酒勁摟抱我丈夫”,在他脖子左側留下了明顯的吻痕(俗稱草莓?。?,“我丈夫明確表示拒絕‘別這樣,別這樣’。”對于這些事實,辦案機關應該也未予以肯定。

而從通報的結果看,檢察機關認定了王某文實施猥褻的事實存在,但可能是基于其臨時起意,涉酒后因素,猥褻手段一般,且處于封閉的環(huán)境,未造成嚴重身體損害等因素,綜合判斷,做出了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另一方面,就治安違法而言,王某文第一次在周某房間逗留20分鐘,并對周某進行了猥褻,這個時間不算短,且前后有幾次來回,還到網上購買了避孕套,雖然沒有使用,也在一定程度反應出主觀危險性。為此,公安機關作出了較重的治安處罰。

當然,刑事案件的處理,往往還取決于犯罪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在有重要證據(jù)存疑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一般會做出對嫌疑人有利的結論。特別是猥褻案件一旦處于隱秘之處,加上當事者是酒后所為,還原當初的事實容易出現(xiàn)誤解,這勢必給偵查調查工作帶來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司法人員一般會結合常理常情進行判斷,本案周某報警時不夠全面、實際的陳述,嫌疑人有主動如實供述等,也可能是導致本案出現(xiàn)有利于王某文結果的因素。

不過,這起案件的處理還有一點疑問。對于公安機關給予15日的拘留似乎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這里的處罰最高為10日拘留。只有“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除非出現(xiàn)該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目前好像并無合并執(zhí)行的信息。對此疑問,處罰機關應該做出明確說明,因為涉及人身自由的處罰必須遵從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不能超越法律的上限加重處罰。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版權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經濟觀察網立場。